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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女撞警害截肢 母借她車更一審判免賠1107萬

女子陳以恩5年前無照酒駕上路,高速衝撞正在執行交管的警員陳昭宏(見圖),陳員被撞斷雙腿,右小腿截肢才保住一命。(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女子陳以恩5年前無照酒駕上路,高速衝撞正在執行交管的警員陳昭宏(見圖),陳員被撞斷雙腿,右小腿截肢才保住一命。(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2021/04/28 19:2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女子陳以恩5年前無照酒駕上路,高速衝撞正在執行交管的警員陳昭宏,陳員被撞斷雙腿,右小腿截肢才保住一命。陳員對陳女及陳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連帶賠償1107萬多元,一審判准,陳母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改判陳員敗訴。陳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陳母非刑事被告,陳員不得依「刑附民」訴訟程序訴請賠償,且陳不願繳納15萬餘元的裁判費,更一審今以「起訴不合法」判決陳員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曾因酒駕被吊銷駕照的女子陳以恩,5年前通宵喝酒仍無照上路,結果在新北市台65線五股端下匝道時,高速衝撞正在執行交管的警員陳昭宏,陳員被撞得雙腿膝蓋以下粉碎性骨折,送醫後右小腿截肢保住一命,陳女的酒測值高達0.87,曾辯稱「陽光太刺眼才肇事」。

陳昭宏向陳以恩、陳母提告民事求償1864萬餘元,新北地院一審認為,陳以恩無照酒駕肇事須負責,陳母借車給她也有過失,判陳以恩母女應連帶賠償陳昭宏1107萬餘元。陳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陳母免賠,但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出借車輛的陳母非刑事被告,陳員不得依「刑附民」訴訟程序訴請賠償,特別開庭詢問陳員是否願意補繳裁判費,但他表示不願意,因此更一審今以「起訴不合法」判決陳員敗訴,還可上訴。

資深法官指出,「刑附民」訴訟程序讓原告免繳裁判費,本案中,陳員因被認定起訴不合法被判敗訴,若上訴仍敗訴,其救濟之道,可採一般民事訴訟求償管道,但須依法繳納裁判費。

判決指出,陳以恩(37歲)和丈夫育有1子,2014年因酒駕遭吊照(刑事部份獲緩起訴處分)。2016年7月16日凌晨4時,陳以恩在友人位於台北市松江路住處酒後,上午6時30分仍酒後開著母親轎車上路,上午7時50分時,陳女在新北市台65線五股端下匝道時,因酒後注意力降低,未注意新北市警局蘆洲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黃寶樹的指揮減速變換至內側車道,陳女突高速衝來,黃攔停不成跳開,當時正打開後車廂要拿交通錐布置的員警陳昭宏被撞夾在兩車間,雙腿粉碎性骨折,血流如注。

陳昭宏被夾在兩車之間不斷哀號,同事急忙叫救護車,陳女肇事一度向警方辯稱「陽光太刺眼,沒有發現警車停在車道才會撞上。」但警方卻聞到她身上濃濃的酒味,警消趕來將陳員脫困,陳女驚嚇地雙膝跪地,將陳員頭部抱在懷裡,不斷懺悔喃喃說「對不起!」還一度要陪陳員就醫。

警消發現陳昭宏雙腿膝蓋以下粉碎性骨折,右腿更僅剩一層皮連接,地上滿是鮮血,送醫後立即動手術,不得已將右小腿截肢保命。

陳女接受酒測,酒測值高達0.87毫克,指稱與友人聚餐,僅喝了一瓶多台灣啤酒,被依酒駕致人重傷罪移送法辦。高院痛斥陳女「罔顧第一線執勤員警人身安全」,依公共危險罪判她2年10月;可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陳昭宏右小腿截肢,後來每周搭捷運至文化大學進修推廣部上課。(資料照,記者陳心瑜攝)

陳昭宏右小腿截肢,後來每周搭捷運至文化大學進修推廣部上課。(資料照,記者陳心瑜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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