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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最重僅5年 加重刑責修法草案17天火速出爐

台鐵出軌釀成49死,讓外界了解到我國刑法長期輕忽過失致死。(資料照)

台鐵出軌釀成49死,讓外界了解到我國刑法長期輕忽過失致死。(資料照)

2021/04/20 16: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鐵太魯閣號列車出軌釀重大悲劇,誤把工程車摔落鐵道上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外界驚覺,原來過失致死不論幾條人命消殞,最重都只能判5年。法務部火速研修,17天就提出加重處罰草案,19日送行政院討論,最快22日審查。

台鐵出軌案發生後,法界就開始討論過失致死罪的刑度究竟是否足夠,雖然花蓮地檢署日前起訴李義祥等人,罪名除了過失致死,還有本刑1至7年的肇事逃逸、違反政府採購法等,但回顧之前釀15死的八仙塵暴與115死的維冠大樓倒塌案,均以過失致死論罪,最重只能判到5年刑,民眾這才意識到,原來台灣的刑法對於過失犯有多麼不重視。

行政院火速指示法務部進行研修,法務部旋即於19日召開臨時刑法研修小組會議,會中參考奧地利與捷克的立法例,認為應依照過失的行為與結果,階層化區分刑度。

根據奧地利刑法第80條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20日額單位罰金。過失致數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該法第81條規定「因重大過失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重大過失致大量人員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捷克刑法第142條規定,「任何人因疏忽導致他人死亡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止活動。如導致至少2人以上死亡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修小組參考後,認為我國對於過失致死刑度規定,應也要依照過失的行為情節與所造成的死亡結果進行「刑責階層化」區分,決定研修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草案已於19日送交行政院,預計22日審議,若無疑義,將送司法院會銜,力求送入立法院本會期排審。

法務部未說明草案詳細內容,但強調部長蔡清祥有鑑於重大事故不幸造成人員傷亡時,如何使涉及刑責之人罪責相當並兼顧人民感受,指示同仁著手積極研議,除蒐集各國立法例,並傾聽各界意見外,亦召集刑法研修小組,由專家學者深入討論,日前也已提出相關修法草案,陳送行政院審查,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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