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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筆財產只申報1筆 國小女會計漏報2760萬元挨罰56萬

國小女會計因漏報2760萬元財產挨罰56萬元,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張女告訴。(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國小女會計因漏報2760萬元財產挨罰56萬元,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張女告訴。(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2021/04/17 18:2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1所國小的張姓女會計,2015年離職時只申報1筆財產,但事後被查出,她漏報逾40筆的財產,金額高達2760萬餘元。法務部廉政署依違反「財產申報法」裁罰56萬元。張女不服,興訟抗罰,主張因為新工作事務繁多,才會忘記申報,並非故意漏報。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40幾筆財產只申報1筆,顯故意匿報,開罰56萬元並未逾越裁量權,駁回張女告訴。

張女為國小會計員,2015年6月間辦理離職,依「財產申報法」申報卸職時點的財產,僅1筆存款。但廉政署事後稽核,發現張女漏報了9筆存款、11筆保險,更漏報其先生的10筆土地、2筆建物、10筆存款、近10萬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共2760萬5908元。

廉政署認為,張女與配偶財產多達40幾筆,金額高達數千萬,卻只申報1筆存款,極度輕忽查證義務,有申報不實的間接故意,理應受罰,依處罰基準中的級距規定,開出56萬元罰單。

張女不服,興訟主張誤認前1年度已申報財產,離職無須再申報,且因新工作代處理事項繁多,才會忘記申報財產詳細內容,並非惡意不申報。她強調,漏報並未造成任何損害或不利影響,違反行政義務應受責難程度輕微,卻吃上56萬元罰單,違反比例原則,要求法院撤銷。

北高行認為,張女確實有故意申報不實的問題,廉政署依照處罰基準裁罰,開出56萬元罰單,於法有據,並無濫用裁量或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合議庭評議後,認定張女應受罰,駁回其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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