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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歲酒駕伯騎單車「打噴嚔」摔成癱瘓 獲國賠74萬

高等法院認定廖男是因「打噴嚔」失去平衡致摔入水溝孔受重傷,且水溝孔並非在車道內,加上他酒後騎車也有過失,今改判僅須國賠74萬多元確定。(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定廖男是因「打噴嚔」失去平衡致摔入水溝孔受重傷,且水溝孔並非在車道內,加上他酒後騎車也有過失,今改判僅須國賠74萬多元確定。(資料照)

2021/04/13 12:3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69歲的宜蘭縣三星鄉廖姓民眾,因騎自行車前輪摔入掀開的水溝蓋,導致脊隨損傷、四肢癱瘓,聲請國家賠償,鄉公所則主張水溝蓋位置並非在車道內,且廖男酒測值達0.739毫克,是酒後騎車注意力不集中所致,不必國賠,一審判應國賠159萬餘元,但高等法院認定廖男是因「打噴嚔」失去平衡致摔入水溝孔受重傷,且水溝孔並非在車道內,加上他酒後騎車也有過失,今改判僅須國賠74萬多元確定。

廖姓阿伯主張,2018年10月27日晚間7點半,騎單車行經三星鄉星義路段,因路旁排水溝蓋遭掀開未封閉,導致他的單車前輪入水溝孔而連人帶車慘摔,頭部撞擊到水溝蓋。廖男傷重送醫,事故造成頸脊髓損傷合併四肢癱瘓,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只能入住老人長照中心。

廖男認為,三星鄉公所為水溝蓋管理機關,卻因為管理不善,水溝蓋掀開後未再封閉,導致他慘摔受重傷害,請求應國賠包括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費50萬元等費用共294萬餘元。

三星鄉公所辯稱,水溝蓋雖為鄉公所管理,但蓋子遭遭掀起是偶發事故,沒辦法要求派員24小時巡查排除;且水溝蓋未在車道內,非公眾通行之處,前方也有電線桿,上方並且有明顯的黃底黑紋塗彩,若正常行駛應不致於發生意外。此外,廖男事故前飲酒,測出酒精濃度達0.739毫克,顯然是酒後騎車,加上途中打噴嚏不穩致人車倒地,無國賠責任。

宜蘭地院認為,該水溝蓋事故前就已掀起,鄉公所未查覺恢復原狀,也未設立警告標誌,且該路段水溝有多處裸空,過去就有村民踩空受傷,認定鄉公所管理有缺失,判應國賠159萬多元。三星鄉公所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審理。

高等法院認定,鄉公所確有管理不當的疏失,廖男有權請求247萬多元賠償。不過,審酌廖男是因「打噴嚔」失去平衡致摔入水溝孔受重傷,且水溝孔並非在車道內,加上他酒後騎車也有過失,本身有7成過失責任,計算後今改判僅須國賠74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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