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女搭捷運被噴精罪證確鑿!男辯「有用包包擋住」獲判無罪

一名女子1年多前在新北搭乘捷運返家,從亞東醫院站2號出口出站後發現小腿濕濕的,用衛生紙擦拭後崩潰發現是男性精液。(擷取自Google Map)

一名女子1年多前在新北搭乘捷運返家,從亞東醫院站2號出口出站後發現小腿濕濕的,用衛生紙擦拭後崩潰發現是男性精液。(擷取自Google Map)

2021/04/11 23:0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一名女子1年多前搭乘捷運返家,從新北市亞東醫院站2號出口出站後察覺小腿濕濕的,用衛生紙擦拭後赫見沾上男性精液。她提交衛生紙與當時穿著的長裙給警方當證物,然而逮到人後法院竟判嫌犯無罪,理由是有用包包擋住下體,加上沒人看到,「公然猥褻」不成立。女子表示,問了好幾個律師都覺得這個判決書有問題,她並質疑「這個社會上還有正義嗎?司法是保護壞人的嗎?」

原PO於10日在Dcard論壇PO文揭露事發經過,108年她在捷運站出站後,發現小腿上有精液,報警後將擦拭用的衛生紙與當時穿著的長裙交給警方並提告,最後驗了DNA抓到人並開始打官司。

原PO說,一審過程非常漫長,被告母親還不斷道歉稱小孩是軍人,會有軍法處分。但在法庭上,被告不斷稱不知道也不承認犯行;第二次開庭前先進和解室,被告方稱只能給1萬精神和解金,後來提高到2萬仍被原PO拒絕。庭上檢察官表示,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告早在月台等候,看到原PO後鎖定目標尾隨,讓得知此事的原PO相當震驚。檢察官並稱,被告行為讓原PO丟棄當天穿著裙子,已構成毀損罪。

然而在檢察官依「妨害風化」提出公訴的一年後,判決書卻判定被告「無罪」,心有不甘的原PO在看了判決書後,直接請律師寫訴狀並出席法庭,二審速度也非常快,而當天檢察官也做好準備,鉅細靡遺講出被告所有動作和意圖請法官從重量刑。正當原PO有信心能勝訴時,法院判決書還是判定無罪,理由是涉案人有用包包擋住下體,並辯稱並沒有想要特別給誰看的意圖,加上沒人看到,因此「公然猥褻」不成立,且不得再上訴。

對此,原PO表示,問了好幾個律師,都覺得判決書有問題,她也始終不明白為什麼法官會覺得無罪,她不禁也想問,這個社會上是否還有正義?難道司法是保護壞人?「我只想要讓壞人接受懲罰,說不定他看到無罪還在想著要去哪吃大餐慶祝呢?」

判決書: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為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246號,由於證據不足,不得認定被告李男犯罪事實,因此維持原判。判決書指出,刑法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為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必須要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確實看到,然而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被告露出下體、射精過程,警方尋獲2名案發時曾與被告擦肩而過的男子作證,2男也稱沒看到被告異常舉動。

判決書又稱,再看監視器兩人搭乘電扶梯畫面,除在被告身前1階的原PO外,附近並無其他民眾經過,身後搭梯民眾有40階之遠,而被告也辯稱「覺得下體有點難受,只是想要放鬆一下,並沒有想要特別給誰看的意圖,全程也有用包包擋住」。法院認定,被告始終有在遮擋下體,確實有刻意避人耳目,難以認定主觀上有供人觀覽之意圖,因此證據不足判定公然猥褻。

判決書稱,另檢察官提到,原PO當日穿著長裙被潑灑精液而丟棄,主張達於毀損罪,但毀損為告訴乃論,得於6個月內提出,原PO在報案時沒有提及毀損之犯罪事實,欠缺訴追要件。

不過判決書也提到,被告的行為雖然沒構成刑事犯罪,仍應屬性騷擾之行為。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之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是其上開行政不法之行為,自應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