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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輕信營業員破財 日盛和營業員連帶賠、被害人有3成過失

高等法院認定應扣除2女歷來取得的款項、且應自負3成過失責任。(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定應扣除2女歷來取得的款項、且應自負3成過失責任。(資料照)

2021/03/31 12: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前營業員陳惠玲,被陳、王2位女客戶指控佯稱可購買具保值及定期分紅的中華電信可轉換公司債,且出具偽造的銷售憑證取信於她們,分別被詐騙750萬、570萬元,因此提告求償,一審判決2位被害人全部勝訴,日盛和陳惠玲應連帶賠償750萬、570萬元,不過,高等法院認定應扣除2女歷來取得的款項、且應自負3成過失責任,今改判連帶賠償金額減為陳女48萬9551元、王女274萬1568元;還可上訴。

陳女、王女主張稱,她們是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的客戶,日盛的營業員陳惠玲分別自2012年6月、 2013年9月起至2015年7月間,利用擔任營業員執行職務機會,向2人佯稱可透過日盛證券購買保值且定期分紅的中華電信可轉換公司債,僅資金往來大戶能夠投資,可集資以大戶名義下單購買,每期3個月,到期可取回本金及5%利益。

陳女2人誤信陳惠玲所言,陸續將投資款匯入陳惠玲指定的私人帳戶,陳也交付以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名義出具的銷售憑證,直到陳遭解職,她們才知道受騙,分別被詐騙750萬元、570萬元,訴請法院判決返還被詐騙款項。

此外,由於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未盡監督陳惠玲的責任,應與陳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判決陳女、王女全部勝訴,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應與陳惠玲連帶賠償750萬元、570萬元。日盛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陳惠玲身為證券營業員,向陳女2位被害人詐騙高額投資款,並偽造日盛證日盛證券券宜蘭分公司銷售憑證取信2被害人,已被判決有罪確定,陳惠玲自然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也認為,陳惠玲違法在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營業處銷售公司債多年,日盛證宜蘭分公司竟均未察覺,且亦未舉證有對陳惠玲進行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內部控制稽核顯有不當,應該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陳女、王女2人實際損害部份,高院認定應扣除陳惠玲歷年來所交付的款項,計算後,陳女損害金額為69萬9359元,王女的損害金額為391萬6525元。不過,審酌2人具買賣股票的投資經驗,卻片面聽信陳惠玲「口頭」保證獲利,也無任何書面文件介紹,且將投資款項匯入私人帳戶,顯然違反交易常規,也可預見交易異常,2被害人有3成的過失責任,因此日盛和陳惠玲應連帶賠償陳女48萬9551元、王女274萬1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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