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見自己狂砍老師 男成年後揭發幼時遭國小狼師性侵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某國小游姓班導師在2007年間,藉詞把當時年約11歲的男學生留在教室內,拿毛巾矇住男童雙眼,10度逼其口交,被害人成年後夢到自己狂砍游男,又害怕跟老師或男性長輩獨處,選擇揭發此事,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雙方和解,被害人願給游男自新機會,減刑後依對於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
檢警調查,2007年至2008年間,游男以每月約1次的頻率,利用學生至其他教室上課機會,藉詞需幫忙,將男童單獨留在原教室,並將教室上鎖及拉下窗簾後,以毛巾矇住男童的雙眼,逼迫口交得逞10次。
被害男童當時因畏懼游男班導師權勢,未立即拒絕或反抗,升上國中一年級後,雖有向同學訴苦,但未報警,直到成年後,因夢到自己狂砍游男,且個性上較難相處,交友部分受影響,會比較害怕跟老師或男性長輩單獨相處,最後決定揭發此事。
合議庭斥責游男本應盡其為人師表義務,竭盡心力教育年幼的學生,竟罔顧人倫,為圖一己性慾滿足,不顧被害人心理人格的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利用其身為班導師權勢犯案,造成被害者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及傷害。
但合議庭審酌,游男本案所為並未對被害人的身體造成其他傷害,且已與被害人及其父母達成和解,其等均願意原諒游男、給予自新機會,被害人也透過代理人表示願意給予游男緩刑,本案如量處法定刑最低刑度,顯然失之過苛,實屬情輕法重、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予以減刑。
合議庭認為,游男犯後自始坦承犯行,除撰寫悔過書向被害人表達真摯歉意外,也已和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額,堪認他應具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予以緩刑,並命禁止對其他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罪章不法侵害行為,及按期履行調解筆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