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前科累累 老公終於獲判離婚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丈夫指控妻子盜刷信用卡,入獄後又突然拒絕離婚,連夫妻原本考量胎兒健康問題決議人工流產,都被說成是他逼迫墮胎,故訴請離婚。台北地院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認定夫妻一方若因故意犯罪,經判決6月徒刑確定,得訴請離婚;而妻子確實因數罪遭判刑逾6個月並已入獄服刑,故判准離婚;可上訴。
丈夫主張,夫妻2017年11月2日結婚,婚後感情還算融洽,但妻子金錢觀念不佳,曾有一群人為此到家中將人押走,未料妻子事後仍多次說謊騙人,並盜刷他的信用卡;再者,妻子婚前捲入多起官司,卻騙他是與前夫因子女扶養問題才挨告,然而,他事後才知妻子涉入多起刑事案件遭判刑。
更令丈夫不滿的是,妻子在他探監時口頭允諾離婚,卻又臨時反悔,並要求給100萬元贍養費才同意離婚,且夫妻是考量胎兒兔唇等健康問題,才決議人工流產,並非如妻子所說逼迫拿掉,而身體狀況向來不佳的妻子,長期服用多重藥物,才可能有器質性膀胱炎的副作用,無關墮胎。
但拒絕離婚的妻子解釋,丈夫婚前曾為她辦理交保,代表知情她有官司並會遭判刑確定,另她懷孕5個月時,因胎兒有缺陷,不僅心理上承受打擊,身理更因此患病,日後還有可能不孕,為此要求丈夫給付100萬元並不過份。
妻子更告訴法官,丈夫曾透過信件對在獄中服刑的她表達愛意,可見感情並未生變,夫妻更在入監前約定出獄後重新生活,卻在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後不再探視,讓她頓失依靠,顯然有違夫妻互相扶持的真諦,請求不予判准離婚。
北院調查妻子前科紀錄發現,妻子曾因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等罪,分別遭判刑2年、1年4月確定,並於去年4月9日入監服刑,必須明年12月8日才會刑滿出獄,因此,丈夫訴離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