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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不想再坐牢!孫道存須服1年3月殘刑 提抗告拚免關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21/02/25 17:23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因掏空太電200億元而入獄3年,去年元旦刑滿出獄後,另因侵占太平洋網球基金會、孫法民文教基金會公款1.39億元一案,再被判刑1年6月。台北地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孫道存不服台北地院裁定應合併執行4年3月,為求能不再入獄,已展開法律戰,正式提出抗告。

據悉,北檢執行科將等孫道存向法院抗告的結果確定後,若法院仍裁定孫須再次入獄服完殘刑,將等收到法院裁定後,再寄發傳票通知孫道存報到執行。

孫道存挪用兩基金會公益資金一案,去年3月被北院依公益侵占罪判刑1年6月,孫上訴二審後認罪並撤回上訴,全案因而於一審定讞。因此案是孫於前案定讞前所犯,北檢因此向北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北院則裁定2罪應合併執行4年3月,扣除孫於前案已服3年徒刑後,仍須入獄服1年3月殘刑。

「應執行刑」是指被告於裁判定讞之前,犯了數個獨立的罪名,而被法官合併判刑處罰,法官除了分別宣告各罪刑期,還要依刑法第51條規定,決定共應執行的刑期。依該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針對孫道存所犯2罪,各被法官判刑3年、1年6月定讞,因此法官所定的應執行刑,下限為3年、上限為4年半。北院日前據此定應執行4年3月。扣除孫道存已執行完的3年刑期,殘刑尚有1年3月待執行;不過孫道存不服,已提出抗告,待抗告結果出爐前,孫將暫時保有自由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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