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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性侵新北衛生局女職員害輕生亡 「前執行長」不起訴理由曝光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2021/02/25 11:4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衛生局L姓女職員在去年7月間,從衛生局頂樓9樓墜樓輕生,生前控訴遭前長官、某物理治療所廖姓執行長性侵,其父母亦控告廖男強制性交因而致人羞忿自殺等罪嫌;廖男否認犯案,新北地檢署調查後亦認為證據不足,今日處分不起訴。

L女父母提告指,廖男在2017年9月17日,以違反L女意願強暴方式,對L女性交行為,除強制性交外,亦涉有利用權勢性交罪嫌。

但檢方認為,廖男雖為L女的雇主,但他既非利用L女處於其權勢或受其監督之下,而隱忍屈從與之性交,所涉應非利用權勢性交罪嫌,而是強制性交罪。

不過,檢方偵辦時,被害者的高中同學在L女性侵後曾與她出遊,她作證指出,L女當時看起來很正常,有說有笑等語,且2018年間,她還有跟L女、廖男一起用餐,席間L女神色並無異狀。

另外,觀看L女臉書內容,她有刊登與廖男餐敘、出遊及會面照片,並PO文感謝廖男,檢方認為,若她真遭性侵,應無於事後主動邀約廖男與其好友一同餐敘,及在其私人臉書網頁主動刊登與廖男合照並表示感謝之理。

檢方指出,廖男與L女每日對話頻繁,被害人曾於對話中表示對廖男的愛意及關心之意,或與廖男分享閨密感情事件,也曾傳訊祝賀廖男生日快樂,並於搬家後主動告知廖男租屋處地址、邀約他到租屋處過夜,被害人反應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反應相異。

檢方並指出,被害人雖曾於案發後約3個月因泌尿道感染等至婦產科診所就診,但醫師證稱,L女於就診時亦未提及遭人性侵害一事,看診時L女亦無異狀。

雖然L女的同事指證:「廖男用比較激烈的手段性侵L女」,不過,檢方認為,該名同事曾經為了被害人佯裝徵信社人員與廖男配偶見面,並代被害人向其透露廖男婚外情訊息,顯見其與被害人交情良好,難排除其證言有偏頗之情,縱其所述如為真,但其所述聽聞L女自述被性侵一節,亦屬傳聞證據,尚難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

L女的另一名前同事亦指證:「有一次L女透過電話跟我說她遭廖男性侵」、「L女有說案發後廖男有向她下跪道歉認錯,說會對她負責,並且會離婚,她才跟廖男交往,L女覺得只要兩人在一起後她就不會那麼痛苦了,而且也可以得到補償」。

但檢方認為,證人固曾聽聞L女轉述遭性侵一事,然其並未親自見聞被害人遭被告性侵過程,此部分亦屬傳聞證據,尚難以此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檢方認為,本件查無積極證據認定廖男於有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犯行,被害人固身亡,惟尚難認定被害人死亡與兩人發生性行為有因果關係,核與刑法第226條第2項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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