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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衛生局女職員輕生案 前長官被控性侵不起訴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2021/02/25 11:1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衛生局L姓女職員在去年7月間,從衛生局頂樓9樓墜樓輕生,生前在臉書發出長篇千字文,控訴生前遭前長官、某物理治療所廖姓執行長性侵,引起社會關注,其父母亦控告廖男強制性交因而致人羞忿自殺等罪嫌;廖男否認犯案,新北地檢署調查後亦認為證據不足,今日處分不起訴。

檢方今發出新聞稿指出,本案林女已墜樓身亡,故無從於偵查程序中取得林女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亦無從取得其以證人身分、經具結擔保後所為之證述;因廖男否認犯行,則本案於林女父母與廖男就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各執一詞情形下,相關事實究竟如何及有無構成妨害性自主等罪,須視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存在,始得加以明確評斷認定。

檢方為求慎重,除了林女家屬及其他證人提供的臉書文章及照片、廖男與林女交往期間所拍攝的出遊、親密照片及影片、兩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等外,另依依職權調閱、扣押林女全部相驗案卷、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林女勞保投保資料、林女案發後迄至死亡前與廖男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衛生局訪談錄音檔及譯文、衛生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林女生前臉書網頁擷取畫面等。

另外,檢方還分析比對林女就診病歷、廖男與林女生前的LINE對話內容,並傳喚廖男及林女父母、林女生前好友2人、約談林女衛生局長官及現場紀錄職員共3人、林女生前同事共7人、林女生前租屋處房東1人、廖男配偶1人、婦產科診所醫師1人。

檢方調查後認為,本件查無積極證據認定廖男於有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犯行,被害人雖已身亡,惟尚難認定被害人死亡與兩人發生性行為有因果關係,核與刑法第226條第2項構成要件不符,今日處分不起訴。

另外,廖男還被控傷害及恐嚇罪嫌,但檢方認為,告訴人方面並無提供林女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證據,以供調查林女是否受傷,又因無證據證明廖男有對林女強制性交,亦難據以推論林女此成傷,又經傳訊證人亦無法證明廖男傷害犯行;至告訴意旨指廖男恐嚇,僅係聽聞他人轉述,且不知具體恐嚇內容,又告訴人已歿,無從調查,難證明被告有恐嚇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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