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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又性騷前女友 色男被判刑

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依強制性交罪、性騷擾,處呂男3年6個月、6個月徒刑。(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依強制性交罪、性騷擾,處呂男3年6個月、6個月徒刑。(記者彭健禮攝)

2021/02/10 13:1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呂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未滿14歲少女,把對方約到住處,性侵得逞;被害少女離開後,呂男找未滿18歲的前女友借錢時,又起色心,趁她接電話時襲胸又摸下體。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依強制性交罪、性騷擾,處呂男3年6個月、6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呂男於去年初,透過臉書結識當時未滿14歲的少女,經多次聊天,去年4 月某日凌晨約對方見面,呂男遂將少女載至住處並帶入房間內,趁家中無人之際,把房門反鎖,表示想要跟少女發生性行為。雖少女拒絕,但呂男仍強行性侵得逞,到同日下午,才讓她離去。

沒想到,少女才離去不久,呂男因缺錢,聯繫前女友, 雙方於當晚間7點許,在公園涼亭聊天,呂男又利用對方接聽電話不及防備、抗拒之際,將手伸入其內衣、內褲亂摸。

2女事後都報警處理,警方循線將呂男查獲,呂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理後,法官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呂男有期徒刑3年6個月;又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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