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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果關係!少女玩雲霄飛車猝死 高院更審︰六福村免賠

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歷審判決見解,認為六福村設施安全無虞、工作人員、護士也未延誤急救,少女原本就患有心律不整、暈車症,此意外是因受驚嚇失能致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死亡,乃意外事故,和六福村無因果關係,今判六福村免賠。(資料照)

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歷審判決見解,認為六福村設施安全無虞、工作人員、護士也未延誤急救,少女原本就患有心律不整、暈車症,此意外是因受驚嚇失能致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死亡,乃意外事故,和六福村無因果關係,今判六福村免賠。(資料照)

2021/02/09 18: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8年前17歲吳姓少女搭乘六福村樂園聞名的「笑傲飛鷹」雲霄飛車後意外猝死,家屬指控六福村無明確警告標示等疏失,求償325萬多元;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歷審判決見解,認為六福村設施安全無虞,工作人員、護士也未延誤急救,少女原本就患有心律不整、暈車症,此意外是因受驚嚇失能致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死亡,乃意外事故,和六福村無因果關係,今判六福村免賠。

吳姓女學生於2013年4月與親友一行10人到六福村遊玩,她與小學六年級的表弟一起搭乘「笑傲飛鷹」,卻疑似因驚嚇過度,在搭乘雲霄飛車後嘔吐、休克症狀,經六福村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

吳家指控,六福村的「笑傲飛鷹」設施標榜「在1分30秒的歷程中您將兩腳懸空、以360度螺旋沖天、90度垂直俯衝急速下降,驚嚇程度絕對讓你頭皮發麻、冷汗直流」,明知此遊樂設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遊客有發生休克及心肺功能失能的危險,僅在遊樂設施附近設立警告標示,提醒心臟病及身心不適者勿搭乘,並未明確標示不遵守的後果、嚴重性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也未在現場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簡稱AED),且家屬當時通報工作人員後,園區救護車過了9分鐘才到達,錯失黃金救援時間,要求六福村賠償325萬多元。

一、二審審理均認定,吳姓女學生自身患有暈車症及致心律不整性右心室心肌病變,在搭乘雲霄飛車引發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死亡,而「笑傲飛鷹」每年都通過安全檢查,設施旁亦有標明「心臟病、身心不舒服者請勿乘坐」警語,六福村於吳姓女學生死亡結果,並無過失行為,也無因果關係,判決六福村無賠償責任。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高等法院更審認為,該「笑傲飛鷹」雲霄飛車遊樂設施在2012年9月甫經安全檢查合格,仍在有效期間,且事發時各項機械結構、電機系統均無異狀。

此外,六福村也在附近設有多處警告標示,提醒遊客如果有心臟病、容易暈車晕、身心不適情形者,均勿搭乘,現場再以廣播設施播送「心臟病、身心不舒服者請勿乘坐」等警語,而且六福村聘用工作人員有護理師、護士資格、合格救生人員、多名完成心肺復甦術訓練的員工,及救護站及救護車等設備,可以認定六福村提供相關遊樂設施、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和專業水凖,具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更審也指出,吳姓女學生經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判斷她原本患有暈車症及致心律不整性右心室心股病變(ARVD),她是因搭乘「笑傲飛鷹」雲霄飛車受驚嚇失致導致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死亡,乃意外死亡,與六福村有無標示「違反警告標示的後果或嚴重性」之間無因果關係,沒有賠償責任,判吳家敗訴;仍可上訴。

17歲吳姓少女搭乘六福村樂園聞名的「笑傲飛鷹」雲霄飛車(見圖)後意外猝死,家屬求償325萬多元;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歷審判決見解,認為此意外是因受驚嚇失能致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死亡,乃意外事故,和六福村無因果關係,判六福村免賠。(資料照,六福村提供)

17歲吳姓少女搭乘六福村樂園聞名的「笑傲飛鷹」雲霄飛車(見圖)後意外猝死,家屬求償325萬多元;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歷審判決見解,認為此意外是因受驚嚇失能致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死亡,乃意外事故,和六福村無因果關係,判六福村免賠。(資料照,六福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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