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天撞傷行人落跑 到案竟辯「沒看到人怎會撞到」
女駕駛撞傷人卻落跑,到案辦稱「沒有看到人,何況是撞到人」,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根據路口監視器、現場證人證詞等證據,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30天,可易科。(資料照)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女子去年開車行經西區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撞上行人穿越道的張姓女子,因此導致張女受傷,但人卻落跑,警方循線通知肇逃女子到案卻辦稱「沒有看到人,何況是撞到人」,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根據路口監視器、現場證人證詞等證據,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30天,可易科。
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18日中午,繆姓女子開車沿西區五廊街由四維街往民生路方向行駛,行駛至五廊街與民生路交岔口欲右轉民生路,當時路口行人穿越道有張姓女子與吳姓友人行經該處,繆女未禮讓行人直接駛過行人穿越道,卻因此撞上張女右膝蓋,且直接駛離現場。
張女隨即到醫院驗傷後提告,警方根據路口監視器拍下的車號「以車追人」,進一步循線通知繆女到案說明,繆女否認肇逃,辯稱「根本沒看到人,怎麼撞人」,但全案訊後仍依過失傷害等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起訴。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根據監視器、告訴人及證人證詞、警方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驗傷單等證據,認定繆女涉過失傷害罪,犯行明確,依法判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