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公車之狼企圖性侵 一審被判3年半
澎湖公車之狼蔡亨發,經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記者劉禹慶攝)
〔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性侵累犯公車之狼蔡亨發,去年11月11日晚間酒後,在馬公公車總站尾隨未成年少女搭乘公車返家,並在少女下車後推倒企圖性侵,所幸巡邏員警經過及時阻止,經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以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判決書指出,曾是台北廈門街之狼的蔡亨發,服刑期滿返回家鄉澎湖後,不思悔改,卻在去年11月11日飲酒後,在馬公市公車總站前見身穿校服及肩背學校書包、未滿18歲少女在該處等候公車,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之犯意,尾隨少女,先一同等候公車,並跟隨甲女上車,上車後坐在甲女鄰座伺機而動。
當少女到站後下車,蔡亨發見狀立即尾隨下車並趨前向甲女稱「妹妹」,以強暴之方法先徒手抓住少女肩膀,試圖將少女拖往附近無人偏僻處企圖性侵,少女不從開始反抗,蔡隨即將少女撲倒在地,並彎腰以其雙手壓住少女雙手臂。少女極力反抗下掙脫蔡之右手,並毆中蔡亨發之頭部及大腿內側,蔡惱羞成怒,遂以其左手毆打少女右臉頰,造成少女右耳下方挫傷與右上臂挫傷傷害。
適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員警吳聖仁、楊晉慶2人,駕駛巡邏車途經該處,發現蔡與少女之拉扯行為遂停車趨前查看了解,蔡見警方已到認為事跡敗露,與少女各自起身站起,蔡亨發因而未得逞。澎湖地方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第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並因 被告為累犯加重其刑判決,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