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弊判8年 前長治鄉長許玉秀又被判撤職停用2年
懲戒法院判前長治鄉長許玉秀撤職並停任公務員2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許玉秀涉指示課長以鄉公所名義舉辦活動,再以不實單據核銷,詐領補助款,又疑似進行工程圍標,收取廠商回扣,被屏東地院依貪污罪判刑8年。監察院認定許玉秀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日前獲得懲戒法院採信,以未廉潔自持、嚴重侵害公務員形象為由,判撤職並停任公務員2年。
彈劾指出,許玉秀對於詐得補助款一事,雖辯稱未介入不實單據核銷,其於核銷時,至多僅能就各該發票、收據為形式審查,但本案相關活動的劉姓承辦人,已對該活動經費申請及核銷過程合法性有所質疑,並拒絕辦理該活動經費核銷手續。許玉秀身為鄉長,自有維護鄉公所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義務。
且相關活動原即為許玉秀指示公所課長辦理的活動,許的配偶更是主導活動進行的主角,在此情形下,許玉秀應更加注意相關活動經費核銷有無違法之虞,亦有向相關人等確認經費支出情形的管道及能力,許玉秀竟捨此而不為,即逕於課長提出的請款簽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並送交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難認她對於單據不實一事全然不知。
加上許玉秀涉入工程圍標案,協助特定廠商得標道路工程後,再收取標案金額的一成當作賄款,共約86萬元,被屏院依貪污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監察院綜合相關事證後,認定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
懲戒法院認為,許玉秀未能廉潔自持,反而運用綜理鄉務的職權詐領活動補助款,又因工程弊案被判刑,敗壞官箴,影響民眾對公務員清廉操守與公正執行職務的觀感甚鉅,評議後判撤職,兩年內不得任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