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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竊張大千名畫被銷贓中國 失主難追回法界指引明燈

名畫失主黃君璧的女兒黃湘詅,委任律師許坤立提起訴訟追索名畫,許坤立提供張大千名畫《春山雲瀑》失竊前,掛在黃君璧家中牆上的真跡。(記者錢利忠攝)

名畫失主黃君璧的女兒黃湘詅,委任律師許坤立提起訴訟追索名畫,許坤立提供張大千名畫《春山雲瀑》失竊前,掛在黃君璧家中牆上的真跡。(記者錢利忠攝)

2021/01/16 09:2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國畫大師張大千畫作多年前遭竊,收藏家劉辰旦以150萬元收購贓物後,輾轉以1.3億銷贓給中國收藏家,該畫曾被運至香港,也傳出可能尚在台灣,不過法界認為,無論畫在哪,失主若要索回,可能只剩民事訴訟途徑較為可行,不過畫作遭竊數十年,要如願追回,訴訟難度不小。

律師丁昱仁表示,失主欲追回畫作,或可從民事訴訟爭取權益,首先可主張,根據民法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不過,失主須注意請求返還的時效;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應於15年內提出。

丁昱仁解釋,失主可從所有物返還是否超過15年的時效著手,但兩造之間可能會有爭執,即究竟該從竊案發生日起算,或從被告查獲日起算?如為前者已過了時效,若為後者,那仍在請求權時效範圍內。

丁昱仁說,失主的主張能否達成,還需視畫作目前歸屬於誰,若被賣給善意的第三人,失主恐無法索回,不過仍可向轉賣畫作的劉男提起訴訟,主張售畫所得為不當得利,爭取返還。而最終收畫的中方人士,倘若明知是贓物還收購,便不算善意第三人,失主仍可依民法767條請求對方返還畫作。

不過,丁昱仁提醒,畫作屬於動產,失主須注意動產取得時效;民法768條規定,劉男若在10年間,以和平及「公然」的方式持續占有,而失主於期間沒請求返還,那所有權將由劉男取得;失主應主張劉男並非「公然」占有畫作,破解劉男將來可能以持有畫作達10年而取得所有權的主張。

律師翁偉倫表示,刑法349條規定,收受、買贓物或媒介,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銷贓所得以贓物論。由於收購贓物罪刑度為5年以下,依修法後的刑法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自犯罪成立日起算,犯本刑3年以上、10年徒刑未滿之罪,追訴期為20年。

不過劉男收贓行為發生於修法之前,翁偉倫解釋,劉男僅適用舊法的10年追訴期,爾後他另涉以藝術品交易方式銷贓,依學理而言,本應屬於「不罰之後行為」,簡單來說,其銷贓洗錢本應與先前購買贓物的犯行,一同評價而論以一罪,收贓若過追訴期,洗錢也就應該不罰。

翁偉倫解釋,依北檢起訴主張,洗錢同時侵害個人及及國家法益,有違洗錢防制法是為了健全國家防制洗錢體系的立法目的,屬侵害「國家法益」,依最高法院判例,前後不同犯行同時侵害數個法益,後面所犯如超過前犯所侵害的法益範圍,後發犯行自應加以處罰,否則即違反刑法上的充分評價原則;將來失主也可從北檢起訴理由爭取聲請沒收,不失為可行途徑,但成功率可能不高。

律師許坤立提供《春山雲瀑》失竊前,掛在黃君璧家中的真跡。(記者錢利忠翻攝)

律師許坤立提供《春山雲瀑》失竊前,掛在黃君璧家中的真跡。(記者錢利忠翻攝)

律師許坤立提供《春山雲瀑》失竊前,掛在黃君璧家中的真跡。(記者錢利忠翻攝)

律師許坤立提供《春山雲瀑》失竊前,掛在黃君璧家中的真跡。(記者錢利忠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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