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處輕生變凶宅 法院判子償母債賠房東200萬元
新北地院判蔡子須賠償房東200萬元。(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蔡姓女子前年9月向房東租屋,雙方簽訂租期1年,未料蔡女卻於去年6月在租屋處輕生,房東不滿房子成了凶宅,沒人願意承租也賣不出去,向蔡女兒子求償200萬元,新北地院今判准,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女前年9月向房東承租房子,雙方約定每月租金1萬2000元,租期1年,但蔡女卻於去年6月在租屋處輕生,導致房子成為凶宅,房東租不出去也賣不掉,從事故發生到迄今仍閒置,造成他收益損失,事發後蔡子原承諾賠償,之後卻不聞不問,他依房屋實際登錄價格現況,向蔡子求償侵權費200萬元。
法院審理時,蔡子未出庭答辯,也未提出任何書狀書名。
法官認為,蔡女是成年人,應知在房屋輕生會減損房屋價值,加上蔡子未拋棄繼承權,該房屋實際登錄價格現況為680萬元,乘以減損比例30%,減損價值為204萬元,房東僅請求200萬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判蔡子須於繼承母親遺產範圍內給付房東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