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絲貓夜店模仿3P構成公然猥褻?法界看法不一
來自白羅斯與烏克蘭的兩名女舞者,穿緊身衣展示胴體,跨坐男舞者身上扭腰擺臀。(記者張瑞楨翻攝自黑色豪門企業)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一間夜店為了招攬客人,聘請2位外籍女舞者身著肉色衣物,在一名男舞者身上模仿3P性交動作,被警方認定為猥褻行為,連同負責人依公然猥褻罪移請台中地檢署偵辦。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認為,連露點的A片都可播送,沒道理穿著衣服的舞者要被法辦;但一名法官認為,只要足以刺激性慾,即便未露點,仍可能判刑。
王捷拓指出,A片經過適當且安全隔離,只要不涉及人獸交、性暴力等明顯悖於社會道德的內容,即使主角露點,也不會被認定為猥褻品。由這個角度來看本案舞者,3人均著衣且未實際從事性交,充其量只是與性感有關的表演,要拉到猥褻且受罰的程度,恐怕還有一段距離。
王捷拓表示,刑法具有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使用時必須非常謹慎,若舞者只是表演,而沒有真正的性器接合,是否有接受刑罰的必要,值得商榷。而老闆是否意圖營利而要求舞者表演,也須檢視其契約內容。
一名法官則認為,實務上定義猥褻有兩種,第一種明確定義為暴力、性虐待、人獸交且無價值的行為;第二種則是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性慾,未適當安全隔離,使人感覺不堪或無法忍受。本案舞者在公共場合模仿3P動作,確實有可能構成公然猥褻。
他指出,露不露點不是猥褻罪的絕對條件,本案舞者明示性行為,又在供不特定人可進出的場所展演,依照法官體系目前的保守見解,有罪機率還是存在。不過他提醒,法官在判決之前,還是要想想這種行為「侵害了誰」、「要保護誰」?再下決定。
另一名法官則說,猥褻定義應依每個世代所能容忍的程度而定,現今網路發達,性資訊爆炸,民眾的開放程度相較於過往已大幅提升,以同志遊行為例,部分遊行者身著少數衣物,展示與性有關的動作,都不被認定是猥褻,更何況本案是在一間18歲才能入場且舞者未實際性交的夜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