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不實被監院開罰120萬 林益世抗罰敗訴確定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涉中鋼爐下渣契約索賄等案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二審被判刑13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林被控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判刑2年,其他發回高院更審,林已假釋出獄,監察院又認定林申報財產不實而開罰120萬元,林興訟抗罰主張,財產均交由母親保管,並無隱匿財產而不申報,但台北高等行政院認定開罰於法有據,判他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林敗訴確定。
前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審理後,將林益世被控違背職務收賄6300萬元的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已服刑並假釋出獄。
監察院另調查發現,林益世於2011年立法委員期間,應向監察院辦理定期財產申報,但林益世就財產增加1580萬元,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監察院認定林有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的申報不實情形,2016年12月將他裁罰120萬元。
林益世不服,興訟主張他的財產均交由母親保管,並無隱匿財產而不申報,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最高法院已就林益世的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判決有罪確定,而且,林就何時新增、如何取得財產的來源等情,沒有提出「合理」說明,監察院開罰合法有據,判林敗訴。
林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監察院開罰有理,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