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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炸彈客同車廂!台鐵爆炸案女乘客燒傷、聽損 請求國賠敗訴

    2016台鐵爆炸案現場松山站,事發後鐵軌還留有滅火器粉末痕跡。(資料照)

    2016台鐵爆炸案現場松山站,事發後鐵軌還留有滅火器粉末痕跡。(資料照)

    2021/01/07 17:1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鐵炸彈犯林英昌5年前在台鐵區間車引發爆炸,造成25人受傷,震驚全國,廖姓女子身在林男引爆的第六節車廂,遭受燒傷、聽力受損等傷害,她據此向台鐵請求國家賠償,不過,台鐵堅稱林男事發前無任何異狀,台鐵並無過失,拒絕賠償,高等法院審理後支持台鐵並無過失結果,加上廖女也未出具重傷證明,今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仍判她敗訴;還可上訴。

    2016年時,55歲的林英昌罹患扁桃腺癌,求職不順,且與家人相處不睦,離家出走,以車為家,林男想發洩不滿,引起社會注意,同年4月初,在苗栗買鞭炮,再找鐵工廠裁切鋼管及鑽孔,接著買汽油裝在寶特瓶內,製成炸彈。

    2016年7月7日上午,林英昌背著藏有炸彈的背包,從南投霧社搭車到板橋火車站,改搭1258次往基隆的區間車,列車駛入松山火車站前,他在第6節車廂引爆炸彈,造成25人受傷。

    最高法院2017年11月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林英昌19年10月徒刑,非法製造爆裂物罪部分,判處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全案定讞,至於總刑度則由檢察官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傷者之一的廖姓女子主張,爆炸案發生時,她正在第六節車廂,林男引爆爆裂物後,她左右下肢、雙手分別有二至三度燒傷、雙側聽力受損,且雙下肢排汗功能功能缺損達全身表皮面積達10分之1,由於台鐵疏忽未以金屬探測門或X光機等安全檢查設備,以防止此件意外發生,已違反鐵路法等規定,訴請台鐵應國賠共143萬多元。

    廖女並指出,若法院認為她求償國賠無理由,但她所受傷害程度,亦得依鐵路法第62條規定,請求發給重傷者最高金額的卹金及醫療補助費140萬元。

    但台鐵否認有疏失,認為廖女求償無理由,該事故是林男故意不法造成,發生前林男沒有任何異狀,他攜帶的爆裂物放置在背包內,與一般行李無異,客觀上無從發現並採取預防措施,故台鐵無賠償責任。

    台鐵炸彈犯林英昌自製的爆裂物。圖為當時警方公在軌道上尋獲的爆裂物殘骸照片。(資料照)

    台鐵炸彈犯林英昌自製的爆裂物。圖為當時警方公在軌道上尋獲的爆裂物殘骸照片。(資料照)

    刑事局公布台鐵炸彈犯林英昌自製的爆裂物殘骸等證據。(資料照)

    刑事局公布台鐵炸彈犯林英昌自製的爆裂物殘骸等證據。(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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