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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同事共處一室凍未條 男偷拍洗澡如廁影片長達半年

女方無意間撿到密錄器,發現自己成了偷拍女主角。(情境照)

女方無意間撿到密錄器,發現自己成了偷拍女主角。(情境照)

2021/01/07 09:33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高雄張姓男子與洪姓女同事因工作關係,先後在蘭嶼及台東市同室相處,張男心起色念,在浴室裝設密錄器,偷拍洪女洗澡、上廁所、更衣的所有畫面。女方無意間撿到密錄器,發現自己成了女主角,半年拍攝的影片容量多達240G。

此案是由被害人洪姓女子向台東警分局報案,46歲張男家住高雄,由台東地檢署轉高雄地檢署偵辦起訴,高雄地方法院以2次犯行簡易判決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6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輕判,上訴二審被高雄地院駁回,維持原判。

張男與洪女原為同事,先後在蘭嶼及台東市兩地工作,張男愛慕洪女,竟對她的身體隱私部位展開長期的竊錄。根據被查獲的影片,從106年6月到11月間在蘭嶼某建築的浴室架設隱藏式攝影機,偷拍她沐浴、更衣及上廁所的畫面;106年8月則在台東市某建築浴室偷拍她沐浴、更衣畫面。

洪女發現浴室竟有密錄器,連接電腦一看,自己的身體竟然都錄下來,相當惱怒,以LINE質問張男,張坦承並且道歉,表示是因喜歡她才偷拍,且只是供自己觀賞,並未外流。

張男向檢方交出密錄器、記憶卡、手機,共有10個記憶卡,容量240G,數量相當龐大,侵犯被害人隱私權比一般人犯之造成被害人受創之程度更為嚴重,且被告犯後未利用任何機會向告訴人表達歉意,也未出面與告訴人談論和解或賠償損害,量刑過輕,請求將原判決撤銷。

但二審法官認為張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原審量刑沒有不當情形,對原審之職權行使,自當予以尊重,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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