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移工撞傷老婦竟丟下橋 「殺人滅口」未遂確定關6年
越南移工將杜婦抱起來丟下橋,一審基隆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將阮男判刑8年,二審高等法院考量他認罪並賠償和解,改判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越南籍移工阮文民,前年耶誕夜騎機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2丁線楓林橋時,撞傷行走於橋上的79歲杜姓老婦人,竟一不做二不休,將杜婦抱起來丟下橋,杜婦幸運被樹木卡住,撿回一命;一審基隆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將阮男判刑8年,二審高等法院考量他認罪並賠償和解,改判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阮文民2017年來台,受雇於瑞芳區某機械公司工作。2019年12月24日耶誕夜9時許,他騎機車從瑞芳往基隆方向,行經楓子瀨路楓林橋時,迎面撞上步行中的79歲杜婦,杜婦倒地昏迷,阮男竟以雙手將躺在地上的杜婦抱起,以雙手抬高跨越橋上護欄,準備將她丟下橋。
基隆市公車汪姓司機路過目擊見狀,趕緊停車,跑下車在阮男10公尺外高喊「不要!」想要阻止阮把杜阿嬤丟下橋,但勸阻無效,阮男仍將杜婦丟下橋,隨即扶起機車推著跑離現場。
汪姓司機報警,員警通知吊車救出被卡在樹木間的杜婦,送醫救治後,幸運撿回一命。警方循車號逮到阮男,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阮辯稱,他為了協助就醫,將她扶到橋邊坐在護欄上,以利他蹲下背她上機車,但她身體一軟,不慎掉落。一審基院不採信,認為他在路旁攔車即可把杜婦送醫,且也無須逃離現場,認定他是為了殺人滅口,認定有罪,判刑8年。
二審高院認定,阮男為了脫免肇事責任,竟將杜婦從3、4層樓高的橋上丟下,明知可能造成對方傷勢加劇致死,仍這麼做,有殺人的間接故意,罔顧他人性命,惡性非輕,考量他二審時已坦承犯行,且賠償杜婦達成和解,改輕判6年,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