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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花改禁行機車 不滿者興訟敗訴

蘇花改禁行機車政策引發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林志學與YouTuber「火花羅」羅邵華不滿,2人雖興訟撤禁止行駛之交通標誌,仍遭判敗訴。(宜蘭縣政府提供)

蘇花改禁行機車政策引發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林志學與YouTuber「火花羅」羅邵華不滿,2人雖興訟撤禁止行駛之交通標誌,仍遭判敗訴。(宜蘭縣政府提供)

2021/01/04 15:1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蘇花改禁行機車政策引發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林志學與YouTuber「火花羅」羅邵華不滿,2人一同提告撤銷禁止行駛的交通標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該交通標誌設置具有防止事故發生並保全人體健康等目的,並符合正當公共利益也未違反平等原則,判2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2人主張,蘇花改禁行機車路段指定4輪以上汽車專行的「遵23」、「遵26」,與禁止大型重型機車、自行車、機車右轉的「禁17」交通標誌,直接限制2人利用大型機車、自行車、機車通行該路段,有違平等原則。

2人也說,台9線(又稱東部幹線)的管制及交通標誌設置權屬於交通部,卻由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管制該路段,還設置交通號誌禁止小型車、大客車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以外車種車輛通行,欠缺管轄權,並不合法。

第四區養工處指出,2人分別居住在桃園市與苗栗縣,與蘇花改全無關聯,請求撤銷交通標誌與一般受標誌規制而遭裁罰者,並進一步提起訴願的情形大相逕庭,可見2人僅針對新聞刊載的公共政策爭訟,並非實際上權利或法律受到損害。

北高行認為,人民對禁止標誌的行政處分若有不服,自得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救濟,因此,2人可提起訴訟主張路權受害;但第四區養工處具有設置交通標誌權限,且交通標誌設置具有防止事故發生與保全人體健康等目的,並符合正當公共利益也未違反平等原則,判2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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