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行、逼車、超速60公里 吊扣牌照延長至半年
駕駛人若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蛇行、逼車等危險駕車,吊扣汽車牌照從3個月延長至半年。(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為了遏止危險駕駛與噪音車,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案」,汽車駕駛人若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蛇行、逼車等危險駕車,以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吊扣汽車牌照從3個月延長至半年,一年內兩度違規造成汽車噪音,將吊扣駕照6個月。
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若有蛇行、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逼車及驟然變換車道、在車道中驟然減速或煞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因而肇事,吊銷駕照。
若兩輛以上汽車共同危險駕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處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及吊銷駕照。
上述違規行為,吊扣汽車牌照的時間從3個月延長至6個月;至於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車輛,將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一年內再犯,將吊扣駕照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