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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要女友拍裸照、「吞吐」挨告 律師聲請將他精神鑑定被駁回

劉男要未成年女友自拍裸照或影片傳給他,還在電影院內要求口交,遭判刑4年。(示意圖)

劉男要未成年女友自拍裸照或影片傳給他,還在電影院內要求口交,遭判刑4年。(示意圖)

2020/12/29 10:1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劉男要未成年女友拍裸照或影片傳送給他,還在電影院內要求「吞吐」,事後挨告;律師稱劉的精神疑似反常,聲請精神鑑定。台北地院認為,劉庭訊時能回答問題,並無控制力喪失或減損情況,駁回聲請,並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併判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已成年的劉男,透過手游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並交往,4度要求女友持手機自拍露胸、外陰部的照片或影片,並透過通訊軟體「BETWEEN」或LINE傳送供其意淫;此外,去年7月17日晚間8時許,情侶看電影時,劉也要女友為他口交。

劉男到案後承認犯行。辯護律師稱,2015年間劉曾涉犯對未成年人猥褻罪,遭判刑並獲緩刑確定,劉刑滿後再犯同性質的本案,足認精神狀態疑似反常,聲請送精神鑑定。

北院認為,劉男在審理期間對法院提出的問題均能適切回答,實在難認有控制力喪失或減損情況,駁回聲請。再者,劉前案遭判刑確定後,應知道在與未能年人交往上,應更為謹慎注意,卻未記取教訓,率犯本案,且迄今未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因此,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北院審酌,劉男明知女友年紀尚輕,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懵懂階段,竟利用女友好奇男女交往及性事等,要求拍攝猥褻照片與影片或口交,戕害女友身心發展甚鉅,並影響女友日後對於兩性關係的認知,但考量劉認罪等情,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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