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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遇淫狼用浴巾蒙面摸乳過程詳細寫進日記 13年後成鐵證

陳姓淫狼曾在花蓮自強外役監獄服刑。(取自google地圖)

陳姓淫狼曾在花蓮自強外役監獄服刑。(取自google地圖)

2020/12/19 10:28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陳姓「浴巾之狼」93年間侵入住宅,持浴巾蓋住一名女子頭部,伸手襲胸20秒後逃逸,逃走前還摔破玻璃零錢罐;被害女子報警,並將這段遇狼記鉅細糜遺寫進日記。13年後碎玻璃上的指紋比對並逮到陳男,加上她的日記詳述過程及心境,成了法官對陳男定罪的鐵證。

陳姓男子曾在花蓮自強外役監獄服刑,利用服刑中放假外出的機會,及假釋的機會,90年、91年間分別侵入住宅強制性交2名成年女子,其中1名女大學生也是被她浴巾蓋頭後摸胸再性侵得逞。犯行直到警方於106年間因另案採他的唾液送驗,發現與2名被害人陰道內所採得檢體之DNA型別相符,經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合併判刑9年,花蓮高分院二審再加判強制治療。

警方比對陳男指紋,發現他的指紋與93年間民宅女子被浴巾蓋頭襲胸案的碎玻璃上採集到的指紋雷同,經台東地檢署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判刑,陳男均不認罪。花蓮高分院近日二審仍認定他犯案,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3年8月,並先接受強制治療。

陳男在93年間犯案後離去時,另行起意,取走被害女子的背包及玻璃零錢筒,女子見狀持掃帚欲奪回財物,陳男於是將該玻璃零錢筒隨地扔擲摔碎在樓梯間後逃逸,當時警方在摔碎之玻璃罐碎片採得指紋1枚,13年後進行舊案指紋電腦比對,查與陳男指紋相符,成為有利罪證。

另外,被害女子有寫日記習慣,這段狼遇也寫進日記,在法院開庭時出示,法官認為內容真實性甚高,同具有證據能力。

被害女子住租賃套房,當天早上6點多到公共空間洗衣服,回房後只有把喇叭鎖鎖上,後來上廁所時,有名男子把她關回廁所,跟著進來,拿浴袍蓋住她的頭,跟她說「不要動,不然我殺了妳」,接著就把手伸入她的T恤內摸胸部,因為怕他會對她不利,當時她沒有穿內衣。

被害女子將這段過程寫進日記中,並寫道:「我想我這輩子永遠不會忘記今天這麼可怕的一天,第一次遭強盜、第一次進警局做筆錄……,而那王八蛋竟手伸進我的衣服內亂摸,我只能隨他摸,也不敢動,心想他待會該不會再性侵害我吧!還是叫我口交?……結果我追打出去,他到五樓大門時,因打不開,他一慌,更開不了,所以我更拚命打他……。」

法官看過日記後認為,具有寫實性、逼真性、臨場感、自發性外,更具有詳細性、明確性、堅固性,且與偵訊、原審審理供述內容具有一貫性、無變遷性,如果沒有實際體驗,應該不會寫出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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