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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控A郵票、買文具未核銷記過 新北優良教師打行政訴訟勝訴

北高行雖認黃師有違失,但校方對她懲處「記過3次、申誡2次」,有違比例原則,判決撤銷。(資料照)

北高行雖認黃師有違失,但校方對她懲處「記過3次、申誡2次」,有違比例原則,判決撤銷。(資料照)

2020/12/09 16:1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新北市雙城國小的黃姓老師(已自願退休),曾獲前新北市市長朱立倫頒予資深優良教師獎,卻被校方控在職期間A走郵票等,遭懲處「記過3次、申誡2次」;黃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黃有違失,但校方懲戒有違比例原則,今年10月22日判決撤銷。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校方懲戒有違比例原則

判決指出,黃師被校方查出於2016年擔任總務主任時,A走7733元郵票;校方後來往前追查更發現,黃師2012、2014、2016年以公帑採購文具用品,卻未盡保管責任,或採購課後班經費物品未待廠商完全送齊便先行核銷,因此對黃師懲處。

黃師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記過。她說,郵票事件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已查無貪瀆具體事證並結案,況且,校方至今對保管郵票並無任何規範,因此她隨身攜帶郵票並未違法;另因同仁使用文具而自然耗損,不能歸咎她未盡監督責任,且同仁也可進入保管文具的檔案室,如何確定文具都由她保管。

校方指出,黃師自2012年起擔任教務主任,本應對採購物品擔起管理、統籌的保管責任,卻放任荒置也未確實交接,害校方無從清點;另校方曾數度詢問黃師郵票下落,黃師從未積極答覆,況黃師曾認教務主任與總務主任,已知校方保管公用財方式,卻未依正當程序保管,將郵票放在私人提袋。

北高行審理後無法認定黃師2012年採購課後班經費物品,未待廠商完全送齊便先行核銷,認為校方對她記過1次有誤。

但北高行認為,黃師確實將公帑購買的郵票放在私人提袋內,並對2012、2013、2016年利用公帑購買的文具等物,未盡保管責任或未使用;不過校方就黃師4次違失懲處「記過3次、申誡2次」,卻有違比例原則具裁量瑕疵,故黃師請求提告有理由,判決撤銷5次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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