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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大樓受災戶告市府要求國賠 台南地院駁回

維冠大樓倒塌案黃姓、劉姓受災戶提出國賠,不過台南地院認為,依當時法規,市府並沒有疏失,因此駁回告訴。(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維冠大樓倒塌案黃姓、劉姓受災戶提出國賠,不過台南地院認為,依當時法規,市府並沒有疏失,因此駁回告訴。(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2020/12/04 19:0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維冠大樓倒塌案自從2016年2月6日發生後,至今仍有賠償官司進行,其中黃姓、劉姓受災戶認為,市府工務局應該善盡到場監察、審查設計書與結構的工作,因此兩人提出國賠分別求償2百60多萬及2百80多萬,不過台南地院認為,依當時法規,市府並沒有疏失,因此駁回告訴,但可以再上訴。

劉姓男子與黃姓前妻的長子與2位孫子命喪維冠大樓,他們認為,工務局核發建造執照時,沒依法審核大樓建築設計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大樓倒塌後傳出借牌偽造簽名的缺失,當時市府也沒有查出來,這屬於怠於執行職務。

而且,在建造大樓時,市府也未派員到現場勘查,才導致震災時唯冠大樓倒塌,因此兩人以書面向市府提出國賠,要求市府要各賠2人合計約500多萬,市府在2018年提出拒絕賠償理由書,認為市府並沒有疏失,因此拒絕賠償。

國賠案到南院後,法官認為在當時,核發建造執照,只要一般行政審查即可,建築技術是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市府所屬建管人員就維冠大樓建造執照的核發,是依法審核建商所提出的相關建築設計圖,不能因此說工務局怠忽職務。

雖然,工務局人員在維冠大樓興建施工過程沒有派員至現場進行勘驗,但是,當時的建築法第56條規定,市事前申報的備查制,這是授權建築主管機關可以得隨時勘驗,是否到場勘查是工務局的裁量權,但是沒有規定一定要到場勘驗,而且即使其前往現場勘驗,也不一定能查出建商沒有依造結構圖施工的疏失。因此駁回黃、劉兩人的訴訟,全案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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