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奕華前助理服務處性侵女志工 二審仍判3年10月
國民黨籍立委林奕華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涉嫌離職後第10天在林奕華服務處儲物間性侵女志工,高等法院二審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3年10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情境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民黨籍立委林奕華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去年4月離職,被控離職後第10天在林奕華服務處儲物間性侵女志工,事後雖下跪、傳簡訊道歉,仍未獲原諒,他改口撇清,辯稱遭設局陷害;台北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高等法院二審今駁回上訴,維持3年10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廷霖於去年4月19日離職,10天後犯下此案時,身分已非林奕華的助理或辦公室主任。判決指出,林廷霖去年4月28日晚間9點多,以心情不佳為由,以LINE邀被害的女志工等人,到復興南路的林奕華服務處聚會,在場飲宴的人士包括里長、議員助理、調查官等多人。
女志工指控,林男當晚坐在女志工身旁,酒後開始對她毛手毛腳,隔日凌晨眾人散會離去,林男不顧她的意願,將她拖進服務處的儲物間強行性侵,先強吻她,且不顧她經期來了,仍予硬上,女志工因全力掙扎而造成雙手、小腿、雙肩多處。
林男事後傳手機訊息、並透過朋友向她道歉,還向她示愛,但皆未獲女志工原諒,林的態度遂大轉變,自認自己才是受害者,甚至稱遭對方恐嚇,審理時辯稱雙方有情愫、遭設局陷害。
北院一審合議庭認為,林廷霖明知女志工對他沒有情愫,仍強行性侵以逞性慾,不尊重女志工的性自主權,使被害人留下終身難以抹滅的性侵陰影,事後還辯稱兩情相悅,甚至喊冤遭被害人誣陷,毫無悔意,且林男從未道歉,未能取得原諒,因此判刑3年10月。
林男和檢方都上訴,林堅稱是合意性交,自認無罪,檢方認為林是公職助理,判太輕,並請求宣告褫奪公權。
二審高院依據相關證詞,今仍認定林男有罪,而林犯案時已不具公職身分,並非運用公職身分性侵被害人,因此無須褫奪公權;至於量刑,高院認為一審已審酌各項量刑因素,未有不妥,二審因此維持一審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