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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女生買「驗孕棒」 老師機警查出她的秘密...

台中地院認為,阿強年輕氣盛,小芳又是自願,沒有暴力逼迫,惡性應非重大,犯後坦認犯行,與小芳母親和解,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可處3年至10年徒刑,法官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應2年,宣告緩刑5年,免除牢獄之災。(資料照)

台中地院認為,阿強年輕氣盛,小芳又是自願,沒有暴力逼迫,惡性應非重大,犯後坦認犯行,與小芳母親和解,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可處3年至10年徒刑,法官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應2年,宣告緩刑5年,免除牢獄之災。(資料照)

2020/11/28 12:1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剛滿18歲的年輕男子阿強,去年8月至今年1月間,與臉書認識的未滿14歲國中女學生小芳,發生性關係4次,小芳擔心懷孕,委託朋友買驗孕棒,學校老師聽聞此事,向小芳求證後通報而曝光。不過,台中地院認為,阿強年輕氣盛,小芳又是自願,沒有暴力逼迫,惡性應非重大,犯後坦認犯行,與小芳母親和解,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可處3年至10年徒刑,法官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應2年,宣告緩刑5年,免除牢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18歲男子阿強(皆化名)於去年(2019年),透過臉書認識未滿14歲的小芳,雙方墜入情海,去年8月至今年(2020年)1月,發生4次性行為,小芳擔心懷孕,請朋友託人購買驗孕棒,其老師聽聞此事,向小芳查證屬實後,依規定通報,小芳之母氣得提告。

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是3年以上至10年的重罪,不過,法官卻認為,阿強與小芳是情侶,案發時阿強年僅18歲餘,正值年輕氣盛,又沒有違反小芳意願,阿強是一時失慮,主觀的惡性應非重大,犯後坦認犯行,已與對方母親和解,小芳之母於和解書中表達,同意法院對阿強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可以顯示阿強已盡力彌補損害。

法官強調,縱使判處阿強最輕的3年徒刑,還是有「情輕法重」,援用刑法第59條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規定減刑,輕判阿強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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