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不平害跌倒受傷 嘉縣府判國賠42萬
嘉義縣立體育館園區人行道不平害女子跌倒。(資料照)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周姓女子今年2月某日晚間在嘉義縣立體育館園區人行道行走,因夜色昏暗遭相鄰兩塊高低隆起落差達5公分的地磚絆倒,周女受有右手骨折、膝關節挫傷,認為嘉義縣政府未善盡維護義務提出國賠,嘉義地方法院判縣府應給付周女42萬2000餘元。
縣府教育處長陳添丁表示,有關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教育處原則尊重,後續作為將再與律師研議。
周女主張,她2月21日晚間7點左右在體育館園區行走時跌倒,造成右手遠端橈骨骨折,膝關節處挫傷,因該處人行步道地磚不平,認為地磚異常隆起造成她受傷,而縣府有維護其所設置步道磚平順的義務,應派員定期巡檢,隨時修補,乃竟放任此種異常隆起狀況存在,有公共管理過失,依法提出國賠。
周女依國家賠償法,向縣府提出賠償醫療費、看護費、減少收入、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53萬餘元,法院認為實際請求賠償金額應為84萬4000餘元,但周女也有疏失,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判縣府應給付42萬2000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