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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生前控性侵、消防員無罪 律師:活著才有機會發聲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少女控詞前後不一,檢方也無法證明和解書內容與性侵犯行是否有關,判決陳男無罪。示意圖。(資料照)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少女控詞前後不一,檢方也無法證明和解書內容與性侵犯行是否有關,判決陳男無罪。示意圖。(資料照)

    2020/11/1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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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輕生17次含恨而死 消防小隊長被控性侵無罪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一名17歲少女淚訴遭到新竹縣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陳姓小隊長性侵,事後輕生身亡,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少女控詞前後不一致,且檢方無法證明和解書內容與性侵犯行是否有關,諭知陳男無罪。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性侵害案件多數為只有2人在場的密室犯罪,被害人一定要勇敢地活下去,才有機會為自己發聲。

    翁偉倫解釋,本案只有兩人在場,無旁人目擊,且少女於案發後1年7個月才驗傷,證據能力不足,供述又前後不一,究竟哪一個事實才是對的,法官需要她到庭說明釐清,可惜少女等不及為自己發聲,先走一步,以致於法官無從判定真相。

    少女抑鬱尋短,翁偉倫認為,若她的供述前後一致,「以死明志」或許可以成為補強證據,讓法官形成有罪心證,但本案的證詞前後有別,再加上陳員與少女的和解書上尚未載明犯罪事實,使得全案缺乏其他的有力證據,基於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只得判陳員無罪。

    翁偉倫說,遭受性侵者須堅強活著,除須了解「不是我的錯」,更要勇敢站出來擒狼,明確指控惡行,給加害人應得的教訓,千萬不可想不開尋短,因為死無對證將縱虎歸山,類似案件恐不斷重演。

    翁偉倫建議,遭到性侵後,第一時間應前往警局報案並驗傷,暫勿沖洗以保全證據,方能有效定罪;若時隔多日才報案,直接證據滅失,只剩鑑定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方式,定罪機率就降低;若加害人求和解,被害人應要求他在和解書上載明人事時地物及原因,佐證其犯罪事實,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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