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不分晝夜製造重低音 法官判「控制音量」
隔壁鄰居不分晝夜製造重低音,男子憤而提出排除侵害及求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告訴,法官判「控制音量」。(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住在桃園市龜山區的賴姓男子,不滿隔壁江姓男子經營的商店經常不分晝夜製造音樂重低音、卡拉OK等噪音,即使門窗緊閉也無法隔絕,賴男受不了,對江男提出排除侵害及求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告訴,桃園地院法官判決江男商店的音量於白天、晚上,均不得超過標準值,而賴男身心疾病因無直接證據與噪音有關,慰撫金部分則駁回。
賴男說,他與江男所經營的商店相毗鄰,從2018年12月開始,隔壁就不分晝夜傳來音樂重低音、卡拉OK及敲擊、喧嘩聲,他向警方報案後,證實聲音是從江男商店傳出,即使緊閉門窗都無法隔絕,一家大小的睡眠品質、身心健康飽受影響,已經超出一般人可忍受範圍,但他曾於去年10月17日寄送存證信函要求江男停止製造噪音卻置之不理,才向法院提出排除侵害及求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告訴。
法官調閱曾經前往處理檢舉案件的員警職務報告,內容提及「警方亦曾至報案人之住家聆聽,發現音量之大確可傳至隔壁且可聽聞音響之低頻聲…」、「多次至該址皆有上述外籍移工喧嘩吵鬧情事,且時間多為晚間時段,確有使人無法休息之情形」,而江男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視同自認,賴男確實可能受到江男商店所發出的音量侵害。
法官指出,依據江男商店所在位置屬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住商混合),判決他的音量日間不得超過全頻67、低頻37分貝,晚間全頻57、低頻37分貝,夜間全頻52分貝、低頻32分貝;至於慰撫金,無直接證據證明賴男身心疾病與噪音有關,此部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