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縣客家局長何培才「自肥」貪污 高院輕判5年8月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前局長何培才(中)(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前局長何培才,涉於2009、2010年間任職期間,找人頭公司標得海峽兩岸藝文活動標案,再轉手由自家家族經營旅行社承攬牟利,甚至要包商將客家園區委外經營權轉給他經營,還曾嗆業者「若不給(賄款)以後不用再來參標。」,何否認犯罪,一審依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何10年,高等法院減為9年6月;高院更一審認為何培才涉圖利的兩個標案不法利益分別為4萬2千多元、4萬9千多元,均在5萬元以下,都給予減刑,今改為輕判何5年8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稱,何培才於2007年10月1日起到2010年6月16日為止,擔任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局長,也有經營副業,在自己及其家族經營的「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股東。
2009年4月、2010年3月間,因台北縣政府受邀辦理「2009台北縣海峽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2010台北縣海峽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何培才認為有利可圖,明知他本人和特定親屬應迴避,竟找來姪子和好友經營的名藝公司標得兩採購案後,再交由何家族經營的翔富旅行社辦理;經扣除名藝公司等必要費用後,何和翔富旅行社在兩案中,分別獲取10萬2千元、9萬6千元不法利益。
不僅如此,2009年間,辦理「台北縣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暨禮品店委外經營」招標案時,何培才見有利可圖,竟如法泡製,先由名藝出面標得採購案後,再交由他自己實際籌劃執行以牟利;何又為避免參與廠商不足法定的3家廠商而流標,又找來2家陪標廠商參與投標。
此標案於2009年12月11日開標後,由名藝公司得標,何拗業者出資繳付經營權利金60萬元、保證金9萬元和營運成本資金30萬元,做無本生意,獲取99萬元不法利益。
何培才辯稱,此案購標案,完全依法辦理,並無任何不法。
新北地院不採信,斥責何為一己貪欲,不知廉潔自持,盡其職守,圖利其自己及家族,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何10年、褫奪公權3年。何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改判何9年6月徒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高院更一審認為何培才涉圖利的兩個標案不法利益分別為4萬2千多元、4萬9千多元,均在5萬元以下,應給予減刑,而何培才當時身為客家事務局局長,竟為一己貪欲,竟以違法欺罔手段,標得採購案後,再交由其弟何育才擔任負責人的翔富旅行社辦理,規避法令直接圖利翔富旅行社,今改判何5年8月、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