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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映工會控告特別背信 林蔚山夫婦等人獲不起訴確定

華映工會今年2月到台北地檢署,告發林蔚山夫婦涉犯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等罪。(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華映工會今年2月到台北地檢署,告發林蔚山夫婦涉犯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等罪。(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2020/11/02 10:56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大同公司子公司、面板廠華映於前年底宣布重整,華映工會質疑時任公司董事長的林蔚山夫婦,涉嫌拿華映員工辛勤工作成果與全體股東利益,來保證中國華映科技的獲利,隱匿對公司重大影響的資訊,告發林蔚山夫婦及前總經理林盛昌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等罪;全案經台北地檢署不起訴後,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

檢方認為,林蔚山等人為使收購案順利,使中國華映能在中國掛牌上市,才簽署承諾書,難認有故意損害台灣華映的利益,認定罪證不足,今年8月已將此部分不起訴,經高檢署駁回再議後,3人獲不起訴確定。

不過林蔚山夫婦等人另被指控,接受中國要求簽下19項不平等承諾,卻隱匿而未對外接露,導致影響投資人的判斷與選擇,其中6項承諾包含,重組方不減持上市公司股分承諾、保證未來每年10%以上獲利、違反將承諾補償等,相關資訊均影響大眾投資的決定,檢方認為林蔚山、林郭文艷、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等5人,涉犯證交法財報不實等罪,今年8月起訴5人後,現於台北地院審理中。

林郭文艷、林盛昌、簡永忠及汪志成等人,在法庭上均不認罪;林郭文艷指出,她直到被檢方約談、準備應訊,才得知華映有簽下19項不平等承諾,她雖有參與華映董事會,但該次會議是同意華映在中國借殼上市,並未提到19項承諾。林盛昌則在庭上解釋,指華映當初找他當代理總經理,是為了幫助華映做策略轉變,19項承諾是在他就任前即簽署。

汪志成則在庭上指出,2014年5月30日,他才到任,他不清楚本案緣起,後來他看到華映年報才得知有簽署承諾事項,他雖有就承諾事項詢問會計師事務所是否須要對外揭露,但獲得回覆是承諾事項並非重要,所以不需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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