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命案凶嫌隨機性侵殺人 律師:判死機率相對高
台南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勒殺棄屍案,梁姓嫌犯在院檢應訊時,坦承性侵並奪取手機財物。(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梁姓男子28日晚間在台南長榮大學附近,隨機擄走路過的馬來西亞僑生性侵殺害,還奪走她的手機,手法凶殘。被害女的母親痛心直諫「判絞刑」,馬來西亞網友則批「台灣不會判死刑」。對此,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表示,台灣法院仍有判死刑,且梁男隨機性侵殺人,造成社會恐慌,惡性更大,判死機率相對高。
王捷拓說,梁男隨機挑選被害人犯案,造成全民惴惴不安,有加重徒刑的可能性,再加上他又犯下性侵殺人,泯滅人性,如果再被認定為強盜殺人,屬於罪大惡極且無法教化之人,判死的機率將比其他殺人案件相對高。
王捷拓指出,「先姦後殺」犯罪態樣令人髮指,刑法第226-1條為此特別訂定性侵殺人結合犯,屬無期徒刑起跳,最重死刑;但若是「先殺後姦」,則為兩個犯罪行為,即殺人罪及侮辱屍體罪,前者為本刑10年以上到死刑,後者則是6月以上5年以下,法官最後會再訂兩罪應執行的刑期。
梁男另奪取被害人的手機,王捷拓強調,若他是基於強盜財物的犯意而擄人,進而性侵殺害,還觸犯刑法第332條的強盜殺人罪,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反之,若梁男是性侵殺人後才想拿取被害人的手機,除了觸犯殺人罪,還觸犯哪些罪呢?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王捷拓表示,凶嫌將人殺死後,臨時起意拿走使用死者物品時,究竟是竊盜或是侵佔遺失物,國內外均有重大爭議學說爭議,但有很強力的一派認為,如果時間接近,物品仍屬於死者生前佔有的延續,應以竊盜論罪;另一派則認為,死者已無法管領物品,應以較輕的侵占論罪。
王捷拓表示,我國仍有死刑制度,只要是窮凶惡極且手法泯滅人性,已無教化可能性,法院就會判死,不過,目前在執行面上遇到一些人權團體與歐盟的反對,法務部必須確認死囚已無聲請再審或釋憲、無特赦或是無精神障礙等條件下,才能審慎評估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