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頭開車撞死毒蟲 殺人罪判刑10年半定讞
二審高院認為卓志漢不應適用「情可憫恕」減刑,依殺人罪改判10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藥頭卓志漢與蔡姓毒蟲有毒品交易糾紛,蔡懷疑卓少給他毒品,前年3月雙方開車在街頭偶遇口角,卓竟駕車撞擊蔡男致傷重身亡,檢察官偵辦依傷害致死罪起訴卓男;卓辯稱是蔡男先拿斧頭要砍他,他才開車嚇他,沒想到蔡男沒有閃避而挨撞;一審士林地院雖改認定是殺人罪,但輕判7年2月;二審高院認為不應適用「情可憫恕」減刑,依殺人罪改判10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卓志漢有多項毒品前科,本案發生之前,就曾因車內散發異味,被警方攔查,他卻拒檢衝撞警車,害警員腳部受傷、警車毀損,被判刑4月,可依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卓志漢去年3月25日與蔡姓父子在路上相遇,雙方都開車,2人為了該給多少毒品而激烈爭吵,蔡男氣得返回車內拿出一柄斧頭,朝卓男的車輛駕駛座門的玻璃揮砍1刀,卓男倒車閃避,蔡男兒子試圖上前拉回父親但沒成功。
卓男開車加速往前,衝撞並輾壓蔡男,輾到後再倒車逃逸。蔡男傷重送醫,仍宣告不治,警方後來拘提卓志漢到案。
卓志漢承認開車衝撞蔡男,但辯稱是蔡男先持斧頭敲破他的車窗,蔡子雖阻止父親,但蔡男仍2度持斧頭準備再砍,自己才會前進想要嚇退蔡男,目的是為了盡速逃離,沒想到蔡男卻不閃避,才被車頭直接撞倒,卓自認是正當防衛。
歷審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後都認為,卓男坐在車內,有車體隔絕保護,且蔡男並非沒有閃避,而是有逃離動作,但因閃避不及被撞倒、輾壓,卓男輾人後不但未下車,還倒車逃逸,認定卓男並非自我防衛;且他明明有其他行駛路線可以駛離,卻執意往前撞擊蔡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認定構成殺人罪,最終判刑10年半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