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運將推入水溝搶454元 惡徒不賠錢還想求免囚
正值31歲壯年的男子朱柏諺,去年搭乘盧姓司機的計程車,見盧男年紀略長,將他推入172公分深的水溝成傷,再搶走車內454元現金,跑到網咖花到剩174元被捕,一審依強盜罪判刑5年4月,他上訴二審聲明輕判並宣告緩刑,讓他不用入獄,不料,台中高分院不但駁回,反而還加重量刑,改判5年6月徒刑。(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正值31歲壯年的男子朱柏諺,去年搭乘盧姓司機的計程車,見盧男年紀略長,將他推入172公分深的水溝成傷,再搶走車內454元現金,跑到網咖花到剩174元被捕,苗栗地院一審認為,他答應賠償盧男50萬元,卻僅支付1萬5000元,就拒絕履行承諾,一審依強盜罪判刑5年4月,他上訴二審聲明輕判並宣告緩刑,讓他不用入獄,不料,台中高分院不但駁回,反而還加重量刑,改判5年6月徒刑,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朱男於2016年因竊盜罪出獄,去年8月25日中午,他搭乘計程車到苗栗龍鳳漁港,途經一處涵洞時,他謊稱汽車鑰匙遺失於涵洞,請盧男幫他找鑰匙,盧男靠近水溝時,朱男猛力將盧男推入水溝,導致右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朱男趁機開走計程車,取走車內現金454元與平版電腦一台,汽車棄置竹南鎮,他跑到網咖消費,當天下午3時許,警方於網咖逮捕他,身上剩下174元。
苗栗地院審理時,朱男同意賠償盧男50萬元,其中的20萬元,約定今年1月支付,其餘再分期付款,但他卻只給1萬5000元,就不再履行承諾,苗栗地院認為朱男破壞社會治安非輕,但考量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但僅支付1萬5000元,依強盜罪判刑5年4月。
朱男上訴二審,宣稱他的家人生病,聲明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並宣告緩刑,讓他不用坐牢,才能打工賠償盧男,法官卻認為,朱男正值31歲青壯年,把年長的盧男推入水溝打劫財物,豈有情堪憫恕之處?二審不但沒減輕其刑,不給他緩刑,反而認為一審沒有考量到朱男是累犯,應加重量刑,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徒刑5年6月,比一審加重2個月,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