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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攤商爆衝突…抄木棍的沒事 拿菜刀的判拘40天

    苗栗地院法官判張男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記者蔡政珉攝)

    苗栗地院法官判張男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記者蔡政珉攝)

    2020/09/22 19:14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張姓男子於市場擺攤營生,與其他攤商因公共走道空間問題爆衝突,當時正拿菜刀切豬肉的張男持刀與另名攤商起爭執,叫罵後發生肢體衝突。之後與張男發生衝突的攤商不滿張男拿菜刀向其叫囂並出手毆打,提告傷害。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張男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張男則稱,的確與對方發生口角、肢體衝突,但起因為公用空間占用問題,自己放在地上的箱子被對方踢倒,又遭到挑釁,之後對方抄起木棍他為了自衛才會隨手拿了攤位上的菜刀防身,雖然有互相推擠,但不知道對方為何會受傷。

    告訴人及另名攤商則說,因張男佔用公共走道空間,向張男反映後兩人開始爭吵,他便用手跟腳把張男放在走道上的物品用移開,之後被張男K中造成臉部受傷,張男甚至拿著菜刀來勢洶洶,才會拿起木棍。

    法官調閱市場管理員密錄器後發現,張男拿起菜刀之前,其與告訴人間只有言語叫罵,可見在張男拿起菜刀之際,告訴人對於張男並無任何攻擊行為,或對張男有不法侵害舉動,認為張男正當防衛主張不足以採信。

    而對張男提告攤商拿出驗傷單,法官認為張男造成告訴人受傷確為事實,故依傷害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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