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違規上路挨罰2000萬元 罰單撤銷仍得繳

Uber不服遭開公路總局開罰2000萬元罰鍰,興訟勝訴,但罰單仍得繳。(資料照,法新社)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Uber(台灣宇博數位服務)2013年在台上路,未向相關機關申請為運輸業者獲准,仍執意載客,多次挨罰,「公路法」為此還特地修法因應,但在修法之前,Uber在直轄市經營的車輛,共被公路總局開出215張罰單,總額約2000萬元,Uber不服,打官司抗罰,最高行政法院18日判Uber勝訴確定,撤銷罰單。
但最高行表示,撤銷公路總局所開出的罰單,不代表Uber就不用繳錢,公路總局應依判決要旨,把案件移給具有裁罰權的台北市政府處理,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原處分被撤銷而需要另為裁處的話,從撤銷當日起3年內均可裁罰。
本案源於Uber透過APP平台,指揮調度司機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直轄市載客營運,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和司機拆帳分取款項,公路總局認Uber未經核准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依當時的「公路法」(2017年1月4日修正前)規定,開出215張罰單,每張5-15萬元不等,總金額約2000萬元,並勒令停業。
Uber不服,主張公司設於台北市,屬於直轄市,公路總局沒有裁罰的管轄權,興訟要求撤銷罰單。
最高行指出,「公路法」規定,計程車客運業者的公司所在地是直轄市,主管機關就是該直轄市政府,而在直轄市以外的區域,主管機關才是交通部,因此,Uber的公司既然設在台北市,就應該由北市府開罰,而非公路總局。
雖然公路總局主張,開罰的法源依據是獲得交通部的授權,但最高行認為,機關授權任何事項,都應該公告讓外界知曉,惟檢視交通部的相關公告內容,均與計程車業務無關,開罰於法不合。
綜上,最高行認定,公路總局並沒有權限裁罰Uber並勒令其停業,18日駁回其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