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代會司機上班幫主席家製麵廠送貨 檢認不構成貪污不起訴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無黨籍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前主席彭益發,於擔任主席後,以職權聘僱楊姓男子為鎮代會臨時人員,當他的主席公務車司機,卻指示楊男於上班時間,幫他家製麵廠送麵長達3年;苗栗縣調查站認為2人行為等同詐領95萬多元公帑,依貪污罪嫌送辦。但苗栗地檢署偵查,認楊男於上班時間幫忙送麵的行為欠妥,但仍有執行鎮代會公務工作,領薪水合理,2人不構成貪污罪,不起訴。
彭益發與楊男認識10多年,彭於上屆當選通霄鎮代會主席,於2015年2月起到2018年3月,聘僱楊男為鎮代會臨時人員,擔任主席公務車司機,月薪2萬2398元到2萬4651元,期間每年還有1.5個月的年終獎金;楊男3年來,共從鎮代會領了95萬5933元公帑。
但於上班期間,彭卻指示楊到他經營的製麵廠幫忙,並送麵給客戶,且楊於中午送完麵後,就可以回家休息,且當天早上到鎮代會簽到上班,未再簽退,隔天再補簽,苗縣調站獲舉報後調查,認彭、楊2人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務、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將2人依法送辦。
檢方傳喚鎮代會職員,都稱楊男有從事鎮代會工作,也有幫主席開車,且期間主席公務車派車使用紀錄表,楊男每月均有使用紀錄,雖2017年5月17日、10月2日之紀錄與行動蒐證結果不符,但楊男就此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外,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餘天數之記載為虛假。
檢方認為,彭益發使楊男於上班時間為其個人經營之製麵館送麵,行為顯有不當,但楊男實際有從事鎮代會主席司機職務,鎮代會理應支付薪資,縱上班期間有其他非公務活動,此乃鎮代會人事出勤管考事項,自難謂彭、楊有何施用「詐術」詐取楊男薪資之情,與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不符。
至於楊男每日簽到後即離開辦公室,隔日再補填前一日簽退時間等節;檢方認為,此為其主管即彭益發考量楊男為隨身司機,工作性質較為彈性所允許,並未反於常情。另,楊男有實際擔任司機工作,自可領取薪資,即沒有涉犯讓公務員登載不實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