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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強國里長涉賄選解職 判刑3年6月定讞須入監

台東市強國里前里長王文卿賄選,被判刑3年6月定讞。(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市強國里前里長王文卿賄選,被判刑3年6月定讞。(記者黃明堂攝)

2020/09/18 16:29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原當選本屆台東市強國里里長的王文卿涉買票,被判當選無效確定,並已解職。在刑責方面,被台東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刑3年6月及褫奪公權4年,他上訴二、三審均被駁回,全案定讞。

王文卿擔任過多屆里長,本屆當選就職後,即深陷賄選罪官司,被檢方提當選無效訴訟定讞解職,台東市公所已在今年3月辦理補選,由他的妻子當選。不過,在賄選罪刑事官司方面,最高法院近日做出判決,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3年6月及褫奪公權4年。

判決書指出,王文卿登記參選強國里里長選舉,為求當選,基於對有選舉權人交付賄賂的犯意,在107年11月16日,開車到姚姓婦女住處,交付2張千元紙鈔,請她支持,姚女坦承受賄,被判刑2月、緩刑2年。王文卿則在一審被判上述刑期。

王文卿在二、三審上訴均堅持原審僅憑姚婦的唯一證詞,別無其他補強證據,就認定成立犯罪,自屬違法。但最高法院依據共犯即證人姚婦證詞,加上王文卿案發當日赴姚住處的監視錄影器截圖照片及扣案之現金千元鈔2 張等證據資料,認為補強證據已足以佐證姚婦證言之真實性,因而認定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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