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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方想沒收2顆無主子彈遭駁 法院:試射後已無殺傷力非違禁物

    北院認為,經過試射後的子彈已無殺傷力,無須沒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北院認為,經過試射後的子彈已無殺傷力,無須沒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0/09/12 20:1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蔡男去年底整理信箱時,發現裡面有兩顆子彈,報警處理,警方到場查扣,送交刑事局試射,經過鑑驗,確認該兩顆子彈均具殺傷力,台北地檢署承辦後,找不到子彈投放者,全案簽結,另向台北地院聲請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但北院認為,子彈經過試射已無殺傷力,非違禁物,日前裁定駁回。

    去年12月間,蔡男整理信箱,在裡面找到一個夾鏈袋,打開後掉出兩顆子彈,蔡男嚇傻,趕緊通報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華江所,檢警到場調閱監視器,訪查附近住家,均查不出子彈是誰投放,北檢只好簽結。

    警方把兩顆子彈送交刑事局鑑定,結果是直徑9.0mm的非制式子彈,經過試射,可以擊發且具有殺傷力,北檢因而認定屬於違禁物,向北院聲請沒收無主違禁物。

    但北院指出,未經許可而持有槍砲、彈藥,應屬刑法所稱的違禁物無誤,但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功能,已非違禁物。

    北院表示,送鑑子彈2顆固然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的彈藥,但經過刑事局鑑驗試射後已無殺傷力,失去違禁物的性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故北檢聲請沒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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