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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倒塌案犯罪被害補償金 5被告二審仍判賠7536萬

台南市永康區的維冠金龍大樓在2016年2月6日因美濃大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近百人受傷。(資料照)

台南市永康區的維冠金龍大樓在2016年2月6日因美濃大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近百人受傷。(資料照)

2020/09/10 20:0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永康區的維冠金龍大樓在2016年2月6日因美濃大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近百人受傷,台南地檢署支付8356萬多元犯罪被害補償金給受害民眾與遺屬,並提告代位求償,要求被告林明輝等5人償還被害人補償金8356萬多元,一審判林明輝等5人賠償7536萬多元。南檢不服上訴,10日台南高分院宣判、駁回檢方上訴,即判林明輝等5人償還金額為7536萬多元,此案還可上訴。

台南地院調查指出,建商林明輝、監造張魁寶、建築師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技師鄭東旭等5人應連帶給付7536萬1186元與法定利息。法官認定,林明輝等5人各有過失,成為引發維冠大樓倒塌或大樓倒塌後使房屋損壞加速、加劇及傷亡增加的原因,造成死亡或傷害與大樓倒塌毀損的結果,5人過失行為與維冠大樓倒塌毀損及住戶傷亡慘案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台南地院表示,檢方代位求償的8356萬多元中,包括820萬元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但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慰撫金不得讓與受害者的遺屬領取,因此須扣掉820萬元,判准5名被告連帶返還7536萬多元。檢方不服上訴二審;但10日台南高分院審結、認同一審判決結果,駁回檢方上訴。

對此,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仲斌說,檢方會待收到判決書後檢視二審法官判決理由,審慎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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