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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社工師輔導少女竟變狼 上完警局大玩車震援交

    懲戒法院判李男撤職。(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李男撤職。(記者吳政峰攝)

    2020/09/04 15:1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一名李姓社工師,負責輔導一名未滿16歲的雛妓,載她到雲林縣警局婦幼隊製作筆錄後,卻意圖不軌,以1萬3000元的代價誘使她車震及口交,涉犯兒少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罪,刑事部分仍在審理中,職務部分,懲戒法院認為事證明確,判他撤職並停任公務員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是雲林縣政府社會工作科的公職社會工作師,負責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2019年間接獲一起保護個案,少女因援交而被安置於教養院,李男理應協助其走回正軌,未料心生歪念。

    李男和少女第一次見面時,劈頭就問「你們這邊有人在叫小姐嗎?」少女回答「沒有」,李男追問「妳之前做(性)交易一次多少?」,少女答「8000元」。12天後,兩人第二次見面,李男載她去斗六婦幼隊製作筆錄時,先在車上毛手毛腳。

    製作完筆錄後,李男載少女去一處人煙稀少的堤防,在車上開出8000元價碼,引誘援交,少女禁不住誘惑,同意發生性行為。車震完事後,兩人一同去用餐,返回教養院途中,李男再度興致勃勃,把車停在一處游泳池附近,開出5000元價碼,換取少女替他口交得逞。

    此外,李男為了和另外一名被安置的院生外出,竟在教養院請假單上的「帶領人姓名欄」上,冒簽院生叔叔的名字,再把請假單交給收執人員,堂而皇之帶她出門。

    李男承認與少女性交,但辯稱,在性交前其與少女完全沒有提到錢,是聊到家庭跟人生狀況,聊著聊著就發生關係,沒有引誘;少女則證稱兩人確為性交易。李男涉犯妨害性自主與兒少條例部分,已經雲林地檢署起訴,現由雲林地院審理中;職務部分,雲林縣政府認為違失明確,移請懲戒法院議處。

    懲戒法院指出,李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卻於執行護送職務過程中,二度與少女性交易,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另外,李男在請假單帶領人姓名欄偽簽他人姓名,並持以行使的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應誠實」的規定。以上均屬公務員懲戒法的違法行為。

    懲戒法院認為,李男是社工師,本應保護、協助被安置人身心正常發展,竟未能戒慎言行,反對負有保護協助義務的少女做出放蕩行為,扭曲少女對性觀念認識、價值,影響身心正常發展;又偽簽他人姓名,將安置中的另一女子帶出安置機構,有虧職守,破壞社工師形象,評議後決定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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