鵝肉店遭縱火2死3傷 「找嘸」滅火器負責人慘了
土城知名的「鼎玉鉉」鵝肉店2017年底年遭縱火。(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土城區知名鵝肉店「鼎玉鉉」因三兒子與人有債務糾紛,男子蔡興旺等3人受綽號「阿龍」的老大指使,2017年11月,朝店內潑灑混合甲苯、香蕉水的紅漆,紅漆噴濺到烹煮爐台引發大火,造成許姓老闆娘、張姓員工命喪火窟,林姓廚師等3人受傷,最高法院今年3月依殺人罪判蔡男徒刑15年定讞,鵝肉店林姓負責人因未依規定設置滅火器,導致發生火災時店內竟無滅火器可用,2樓作為緊急出口的窗戶被也遮蔽,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新北地院判處他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負責人應知道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餐廳、飲食店,應設置最少一個滅火器,以便於火災發生時,迅速撲滅火源,避免火勢竄延造成災害發生時之重大傷亡,並不得封閉、阻礙該場所2樓的緊急出口,但林姓負責人卻在外牆懸掛店內招牌,遮住2樓作為緊急出口的窗戶,店內也沒有滅火器,導致案發時,無法迅速撲滅張姓員工、林姓廚師等人身上的火苗,致使張男死亡、林姓廚師重傷。
庭訊時,林姓負責人辯稱,只是鵝肉店的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已過世的妻子,他平常沒有在管店裡發生的事情,而且印象中鵝肉店有設置滅火器,是放在店門口外面左邊的柱子前,但這種縱火的情況,即使店內有設置消防設備,也沒有辦法避免有人受傷、死亡。
法官調查,店內負責人從設立迄今均是林,林是鵝肉店的管理人,也是張姓員工、林姓廚師的雇主,於其他其他案件偵審程序中,也均表明自己是鵝肉店負責人,認為林姓負責人應負未依規定於鵝肉店1樓設置滅火器,以及遮蔽2樓作為緊急出口之窗戶的過失,審酌他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因此判他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