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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遭凌虐致死 監院糾正高雄監獄、矯正署

高雄監獄陳姓受刑人遭凌虐致死,監察院通過糾正高雄監獄與矯正署。(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高雄監獄陳姓受刑人遭凌虐致死,監察院通過糾正高雄監獄與矯正署。(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2020/08/26 17:4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高雄監獄管理員夥同擔任「服務員」的受刑人,涉對陳姓受刑人踹踢、澆淋咖啡成重傷,且延誤救治黃金時間,致陳遭凌虐致死;監委蔡崇義等人調查發現,雄監於案發後未深入調查,錯失調查時機,管理及監督不周;而矯正署無法及時掌握囚情動態,皆難辭監督、管理不周責任;監察院通過糾正矯正署、雄監。

針對本案,高雄地院前天以凌虐人犯致死等罪,判2名管理人員各10年6月、9年徒刑,同夥4名受刑人各判刑3年10月至7年不等。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高涌誠調查發現,陳姓受刑人有精神障礙症狀,長期服用藥物,卻因出現「不服管教」的行為,被安置於違規房。而監所長期以來徵選受刑人出任「服務員」,協助管理人員,容易發生執行偏頗,甚或假藉主管之命代行戒護工作情事。

蔡崇義指出,本案有管理員對不遵守規定的陳姓受刑人踹踢,澆淋咖啡,並命不具公權力的「服務員」為受刑人施用刑具,帶至監視器未拍到角落凌虐,其中一位管理員全程目睹,卻對受傷的陳姓受刑人消極不處理,導致陳肋骨斷裂,內臟出血致死。

糾正案文指出,雄監於事件發生後,未本於權責深入進行調查,並覈實通報矯正署;且送醫診斷為「食物梗塞導致窒息」,無外傷紀錄,致使錯失調查時機,相關主管管理及監督不周;矯正署無法及時掌握囚情動態,難辭監督、管理不周責任,均核有怠失。

蔡崇義表示,雄監戒護管理員未如實記載公文書,是明知事實而故意不登載。而後為規避調查,又於「施用戒具紀錄簿」上不實登載內容,均已使相關公文書失真,再陳報長官核章而行使之,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調查報告另指出,雄監5年前曾發生人犯挾持典獄長事件,監視器設施理應有所加強,但本案被害人疑被不當管教之處,仍為監視器死角,明顯違背相關規定;又,雄監去年採購微型密錄器15組,並指示於特殊情況或於攝影機死角有所處置時,應配戴保全證據,以便及時採證,但本案值勤人員未落實執行。

蔡崇義說,雄監對陳姓受刑人的教化、矯正與輔導,有未盡周延之處,仍有精進空間,以符合監獄行刑法「使受刑人改悔向上」規範的意旨,進而減少不當管教的事件發生;另,矯正署應本於權責深入清查妥處,並加強「兩公約」等人權教育訓練宣教,有效防制酷刑事件,以維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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