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教會買電腦還收回扣 屏東縣前議員更三審仍有罪
國民黨籍前屏東縣議員林玉如等人涉向電腦 廠商收回扣,更三審仍判有罪。(翻攝屏東縣議會網站)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國民黨籍前屏東縣議員林玉如等6人,涉嫌透過助理向屏東縣府以協助教會添購電腦名義,從中收取1百多萬元回扣,一、二審都判林等人有罪,但最高法法院依案件審判已逾8年,原審未予審酌他們是否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因此判決撤銷更二審判決,今更三審宣判,林玉如等人被判2年6月至3年6月。
判決指出,3名國民黨籍前賺議員林玉如、連正勝、潘明利於2006年至2010年任期內,利用屏東縣政府每年編列每位議員6百萬地方建設經費統籌運用,其中280萬元可用於設備採購,卻未善用公帑,竟透過擔任潘明利的蘇姓義務助理,聯繫電腦廠商曾姓負責人和林姓員工,向不知情的教會人員,假意協助向縣府爭取補助經費,以採購筆電、投影機等設備涉嫌浮編概算表,並約定每組申請案需付2成3至2成5回扣。
案件爆發後,潘明利、林玉如、連正勝和蘇姓助理等6人矢口否認,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一、二審都判他們2年6月至6年10月不等徒刑,6人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全案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且案件審判已逾8年,原審未予審酌是否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因此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今更三審宣判,林玉如和連正勝都被判刑2年6月、遞奪公權3年,潘明利被判徒刑3年6月、遞奪公權3年,蘇姓姓助被判徒刑1年8月、緩刑5年,曾、林兩人則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