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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給獄中男友缺郵票...少女與男友友人「貼」上床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小雲無法證明魏男有違背她意願,自難認魏男有何侵權行為,駁回小雲之訴。 (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小雲無法證明魏男有違背她意願,自難認魏男有何侵權行為,駁回小雲之訴。 (記者彭健禮攝)

2020/07/30 11:51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17歲少女「小雲」(化名),想寫信給在服刑的男友,請男友友人魏姓男子載她去買郵票,結果2人發生性關係,小雲事後內心對男友愧疚不已,甚去看精神科。小雲主張精神上受損害,對魏男提告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50萬餘元;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小雲無法證明魏男有違背她意願,自難認魏男有何侵權行為,駁回小雲之訴。

判決書指出,小雲於2017年間因男友而認識魏男,2018年6月14日,小雲想寫信給在服刑的男友,因沒有郵票,乃聯繫魏男,請魏男載她去買郵票。小雲上了魏男的車後,就由魏男載回家,2人發生性關係。

事後,小雲傳訊息給魏男,指「我真的覺得剛剛『我們』做那檔事我真的很對不起阿○(小雲的男友)」等訊息,覺得要給男友一個交代。

小雲又認為魏男違反她性自主意願,出現做惡夢、食慾不振、噁心嘔吐等生理反應,經醫院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對魏男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醫療費用2510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1190元。

不過,法官調查,小雲事後雖傳訊給魏男指對不起男友等,但訊息紀錄截圖內容及相關互動情狀,並無透露魏男違背她意願而強制性交。

法官認為,一般人遭受違反意願之性交行為後,應會避免與加害人繼續單獨往來聯絡或會面,但小雲除了上述傳訊之外,仍有與魏男通訊,甚請魏男接送,與常情不符。

另,法官請教醫學專業,小雲雖患有創傷後壓力症,但成因不能排除可能因與魏男發生性行為一事,對男友感到相當愧疚而產生的壓力來源之一。

且法官認為,小雲無法證明魏男有違背她意願,自難認魏男有何侵權行為,駁回小雲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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